作者:电学一部赵兴华
除推广许可(专利法第四十九条)和强制许可(专利法第五十三条)外,按照许可方所授予被许可方的实施权的大小,专利许可可以分为独占实施许可、独家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
独占实施许可,指被许可方在协议的有效期内,在特定地区,对许可协议规定的专利拥有独占的使用权;同时技术许可方不得在该地区实施,更不能把该项专利再授予该地区的任何第三方。
独家实施许可与独占实施许可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排除许可方自身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普通实施许可,也可称“一般实施许可”或“非独占性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专利,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专利以及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许可方式。
专利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开放许可,即为普通许可的一种特殊许可方式。法条如下:
第五十条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开放许可的一些重要因素,可参见下图:
开放专利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是公开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若有意愿都可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这种明码标价、童叟无欺、一视同仁又便捷的许可方式,或可为技术供需市场吹来一股公平、透明的春风。但是,看上去好似对被许可人更“友善”和“有利”一些。
那么,选择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又究竟是何许人也?专利权人出于什么目的会选择开放许可呢?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我们不妨从利益这一点先来看看吧。
若一项专利有极大的市场价值,选择自己实施,或者独占、独家许可方式,是否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呢?
比如,日亚化学(其前雇员是名满LED行业的中村修二,年度诺贝尔物理学奖得主),拥有白光领域的开创性发明(USA),一度几乎垄断整个便携式产品的白光LED市场。曾几何时,日亚在全球各地掀起专利诉讼战,所向披靡。手握如此大杀器的日亚化学,怕是不会选择开放许可的吧。
也就是说,将有极大市场价值的核心专利设定为开放许可方式,几乎是不太可能的。
那我们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