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动他人非公开技术方案并申请专利,济南法

记者栾海明

4月21日上午,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济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线上新闻通报会,发布《年度济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介绍年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相关情况并发布年济南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年,航天长征公司与聊城鲁西化工公司的母公司鲁西化工集团签署项目合作协议,鲁西化工集团通过购买获得并使用航天长征公司的“HT-L航天粉煤加压气化技术”及专有设备。年,聊城鲁西化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气化炉出口气体喷淋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航天长征公司认为聊城鲁西化工公司申请的涉案专利技术属于“HT-L航天粉煤加压气化技术”项下的技术,技术方案均源于航天长征公司在项目中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及设备实物,涉案专利权应归属于航天长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他人非公开技术方案作出改动并申请专利的一方要拥有专利权,至少应当通过体现研发过程、技术效果等内容的证据或理由,证明或合理说明其在他人非公开技术方案基础上,进一步作出了实质性的技术贡献。涉案专利系聊城鲁西化工公司接触借鉴了航天长征公司技术图纸相关技术方案后取得,而聊城鲁西化工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对相关技术方案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涉案专利权应属于航天长征公司。

“本案是一起以非公开技术方案作为主张权利基础的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典型案例裁判要旨,判决明确了在非公开技术方案基础上申请专利权属的裁判原则及标准,即在以非公开技术方案作为主张权利基础的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中,要以是否在专利来源的非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作为标准来评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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