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专利申请、保护与管理工作,维护专利权所有者、使用者、专利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公司科技进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专利,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本公司所有的专利,包括与他人共有的专利。
第二章专利管理部门、职责及经费
第四条专利管理部门
公司专利管理部门为知识产权部。知识产权部内设专利组长,作为专利管理的具体人员。
第五条公司专利管理部门的职责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制订专利管理目标,根据专利的占有、配置、应用、传播的情况,把专利的保护管理、信息资源的利用、战略策略的实施、收益分配与奖励状况等方面,纳入有关人员的工作计划及考核内容。专利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公司各部门确定专利分管领导及专利联络人。
第六条知识产权部进行专利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范围为:
1.制定公司专利战略和专利策略、专利管理制度;
2.负责专利撰写、申请、维持、复审等;
3.负责专利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归类、撰写专利调查报告、建立专利数据检索系统;
4.负责目标市场专利壁垒和专利信息调查、分析、研究;
5.监测、调查、处理侵犯本公司专利权益的行为;
6.监测、分析、处理针对本公司的专利侵权指控;
7.进行专利评估、公开、放弃、出售以及专利收购工作;
8.组织本公司职工进行专利知识培训;
9.参与洽谈、审核本公司涉及的各类专利合同、协议,并进行监督。
第七条专利经费
1.公司设专利专项费用,用于建立专利信息资料库,专利管理、培训、宣传,专利申请技术文件撰写、专利代理、审查、维持,专利法律顾问、诉讼等开支。
2.专利经费包括专利申请费用、维持费用、复评复审费用、专利代理费用、专利人员经费、专利奖励费用、专利检索费用;、专利调查费用等。
3.专利经费由知识产权部负责预算,入总部费用。
4.专利经费由主管副总裁审批,超出预算的专利经费支出须经总裁审批。
第八条专利收费
视情况的发展,专利可以通过许可方式收取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公司知识产权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专利申请、专利权属与专利评审
第一节专利申请
第九条研究与开发项目在立项前和进行中,项目承担公司、部门应当进行专利及相关文献检索,分阶段提交:前期分析该产品的技术水平、发展前景、技术难点的资料;准备开发所采用总体技术及解决关键问题的方案;该产品竞争对手的专利保护及本公司、部门的防范、规避、许可措施等报告。
各产业公司、部门专利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其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查意见交领导批准,防止专利侵权、重复开发或技术成果流失。
第十条公司部门研究、设计、开发和中试、生产、经营等过程中形成的智力成果,如节约开发投入、缩短开发时间、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应提交所采用的技术特征及发明创造保护手段的书面报告,由专利管理部门审核,确定保护类型和国内外专利申请方案,经领导批准后,办理专利申请或专利代理申请事宜。获得专利申请号后再组织科技成果鉴定、产品定型或产品(试)展销。
在专利申请未公开前,公司部门所要公开发行的新产品样机、广告、技术资料等,需经专利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严格审查,对不宜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应作为公司部门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公司有关人员对发明创造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专利管理部门批准,员工不得擅自对外将属于公司、部门的技术成果或信息泄露、发表、使用或转让。
第十一条专利申请主体
专利申请主体为本公司。
第十二条专利申请流程
专利申请时,须遵守以下流程:
1.研发工程师提出专利申请思想,进行专利检索;
2.撰写技术交底书,填写《专利申请表》;
3.研发机构领导作出详细技术评价,并确定申请专利的类型及范围;
4.研发机构领导将技术交底书等材料转交公司知识产权部;
5.专利工程师进行技术评价和法律评价;
6.专利工程师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提交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工程师将技术交底书移交专利代理人,由专利代理人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并提交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提出专利申请时间
由于从开始专利申请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予专利之间有一个审查期间,在此期间专利不受保护,所以专利的申请应该尽量在运用该专利的产品投入市场之前申请,如申请发明专利的,应该提前三年以上申请;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应提前一年以上申请;申请外观专利的,应提前半年以上申请。
第二节专利权属
第十四条执行本公司、部门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公司、部门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公司、部门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所有权、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等均属公司。对发明创造的实质特点作出创造贡献的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文件上署名并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非职务发明创造或非职务技术成果,其成果所有权属完成者。
第十五条受公司/部门委派出国讲学、进修、培训、留学等人员,除与接收方另有协议外,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它智力劳动成果的专利权归公司。
第十六条经合法途径接收的培训、进修及兼职人员,在学习或工作期间,利用接收的产业公司/部门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其专利权归公司,完成者享有署名、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十七条合作开发所完成或形成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合作各方共享。
第十八条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其权属按研究开发方与委托方合同约定划分。
第三节专利评审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部应该根据需要组建专利评审委员会。
专利评审委员会由技术、制造、市场、法律、管理部门人员以及专利代理人/专利顾问组成。专利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各自领域的业务专家,没有职位限制。专利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遴选由知识产权部负责,遴选方式包括业务单位推荐、知识产权部指定和外聘等。
专利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评审应该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知识产权部另行指定。
第二十条专利评审会由知识产权部组织召开,包括以下形式:
1.年度专利评审会:每年3月份召开,审议内容包括审查确定年度应当/可以放弃的专利、评选年度专利特别贡献奖、年度专利金奖等;
2.重大项目专利评审会: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审议重大项目中的专利问题,如专利链的建构等;
3.单项专利评审会: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对单项专利的可专利性进行审查。
第四章专利信息利用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部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本公司所属技术领域的专利调查分析,建立专利信息库。
专利信息库通过网络方式提供给各公司各部门作为技术资料使用。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部就充分收集和利用国家、行业、地方、境外的专利信息资料,为研发人员提供最新的专利信息。
第五章专利保护与专利侵权处理
第二十三条在职、借调、进修、培训人员的非职务智力成果、在进行专利申请、转让、使用、许可时,涉及本公司技术权益的非职务作品进行登记、发表、出售时,必须事先向本公司、部门的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申报。专利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通知申报者本人。过期通报申报人,则视为不认可。
第二十四条为了避免侵权或已有权利的丧失,在引进或出口技术时,项目负责人应对输出国或输入国有关该项技术的专利法律状况和技术状况进行检索分析,并由负责该项目的产业公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公司知识产权部批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签订技术合同、专利许可合同,以及涉及本规定与专利有关内容的其它合同时,应明确专利保护条款,经专利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公司、部门在重组联合、以技术投资入股或合资创办企业,或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产权交易或许可贸易时,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评估中介机构进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
第二十七条公司遇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告知公司知识产权部并把有关材料原件全部移交给知识产权部指定人员:
1.收到专利侵权《警告信/函/通知》的;
2.收到专利侵权/专利违法行为行*处罚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的;
3.收到专利侵权诉讼通知;
4.收到专利谈判要求书(包括要求许可或被许可使用)的;
5.收到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正式法律文书的;
6.发现有侵权##公司专利权嫌疑的行为或产品、产品资料的。
对前款情形的处理,由知识产权部牵头,各相关产业公司、部门协助。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处理过程向董事局汇报;
1.处理被指控侵权的专利诉讼;
2.专利许可使用谈判。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职务发明创造者给予表彰、奖励或报酬,并作为考核其能力、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十条对于在专利形成、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有效制止专利侵权、维护公司专利权成绩显著的人员,各公司应给予表彰奖励等。
第三十一条发明专利申请奖:每项发明专利申请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形式审查后,给予专利申请发明人(设计人)和专利技术交底文件撰写人不超过人民币元的奖励;
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授予不同性质的两项以上的专利权的,只按上一款规定的最高奖励额的一项给予奖励;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既申请国内专利,又申请外国专利的,只给予国内专利申请项的奖励;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有多个专利申请发明人(设计人)的,根据上一款规定的奖金额平均分配或按其约定分配。
发明专利申请奖发放给直接发明人和专利技术交底文件撰写人,发明人的领导和单位不得扣除。
第三十二条专利授权贡献奖:每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后,公司根据该项专利审查、授权过程的情况,对做出贡献的员工授予专利授权贡献奖:
发明专利:不超过人民币元;
实用新型:不超过人民币元;
外观设计:不超过人民币元;
外国申请(含实用新型和发明):不超过人民币元。
第三十三条年度专利金奖:专利评审委员会每年对全年的发明创造进行一次总评,对于在一个财务年度内具有重大技术突破的发明创造,授予年度专利金奖称号,并发放适当奖励。
第三十四条专利管理奖励:对于在开展专利保护宣传、促进专利申请、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处理专利权纠纷做出贡献或成绩突出的研究开发人员和专利管理、实施人员、专利管理、研发和实施单位,每年度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十五条专利成果实施奖励:授权专利在公司推广实施、技术转让、技术出资、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公司会同公司知识产权部评估具体情况后,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次性奖励。
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三十六条专利奖励试行办法由公司知识产权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知识产权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