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策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标准指引试行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标准指引

(试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中心

(联合发布)

年12月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标准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合规工作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知识产权合规风险,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参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结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企业知识产权合规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对知识产权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确保公司管理和各项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推动企业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的知识产权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知识产权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刑事追责、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涉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专利权法律风险:1.专利许可权滥用风险、专利申请权争议风险、被侵犯专利的风险、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风险、专利转让纠纷风险等;2.未能有效开发和实施专利的风险、管理不善导致专利失效的风险等。

(二)商标权法律风险:1.商标申请风险,商标未注册或被他人抢先注册、申请类别不全、重点类别保护力度不够、申请的标识不全面;2.商标使用风险,申请地域不全、未对目标市场全面布局、对商品或服务类别越权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商标使用不规范使用等。

(三)著作权法律风险:1.职务作品、委外创作、版权商的权属确定风险;2.作品素材侵权风险;3.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4.许可使用和转让中的法律风险等。

(四)商业秘密风险:1.被他人盗窃、以间谍或黑客手段窃取;2.内部员工被收买;3.对外宣传、合作过程中泄露;4.员工离职泄密等。

第四条企业知识产权合规体系建设应当坚持独立性、有效性、全面性、动态性和可查性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合规职能部门的运行不受任何不当的干扰和压力;合规职能部门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企业相关制度规定等对企业和员工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和处理;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人员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二)有效性原则:合规管理制度应有效嵌入到经营业务的具体环节当中,与法律风险防范、审计监察、内控及风险管理等工作相统筹、相衔接,并建立全员合规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的合规责任并督促有效落实,确保合规管理闭环。

(三)全面性原则: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的基础性和关键领域包括专利、商业秘密、商标、著作权;合规工作应覆盖业务涉及的研发、生产、销售、对外合作、投资推广、招投标及采购等各个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并确保所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部门和人员均已纳入合规工作体系。

(四)动态性原则:合规工作应与企业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合规工作应根据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合规风险问题,要能够得到及时反馈、纠正和改进。

(五)可查证原则:合规工作应有明确的流程规范作依据,确保企业合规管理有迹可循、有证可查。

第五条知识产权合规体系的建立应当涵盖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运行体系、风险识别处置体系等。

第二章合规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企业可根据自身行业性质、经营规模等合理选择和设置知识产权合规部门或合规人员,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在直接负责各项合规管理工作的同时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管理支持,并确保其对涉及重大合规风险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其具体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起草合规管理计划、制定合规管理制度,组织制订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及合规管理年度报告;

(二)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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