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药领域发明专利的审查标准,我想说3

中医药学为人类健康作出了不可磨灭的重要贡献,其副作用小,疗效好,中医药也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医药领域专利申请的审查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形成了《中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对中药领域涉及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相关审查标准予以进一步规范。涉及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审查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在中药领域中,如果发明创造涉及使用稀有中药材、毒性中药材、中药配伍禁忌等情形,需要考虑该发明是否会严重浪费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危害公共健康,从而妨害公共利益。《中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举例说明了哪些属于专利法涉及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情形,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稀有中药材、毒性中药材等的认定,可能会处于变化之中。如某种自然资源,在某一时期,其可能资源丰富,但在另一时期,可能资源大大减少或接近枯竭,或许在以后的审查标准中,会在相关的信息公开文件中,公开对稀有中药材或毒性中药材的认定结果,以便统一审查标准,供相关从业者参考。涉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审查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关于中药材名称的充分公开笔者在从业过程中注意到,一部分中药领域的发明人提供的中药材的名称,可能不是通用名称,而是某一地区的俗称,但这个俗称并没有推广使用,也没有被工具书所收纳,这就会造成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中药材的具体种类,使得申请文件公开不充分。因此,建议在撰写关于中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时,对于不确定的中药材名称,可以网络查询,如果查询不到,则可能是发明人提供的并非普遍使用的名称,需要与发明人沟通改正。第二,关于中药组合物技术效果的充分公开由于申请中药组合物的发明人多是民间中医,其申请的中药组合物的技术效果描述中,多是给出了临床的统计数据,比如有个患相应病症的人服用此药,其中对多少比例的病人有效等,但在实际的审查工作中,审查员一般会认为此数据缺乏说服力,并质疑其真实性。业界对此也进行了一些讨论,要使得中药组合物的技术效果具有说服力,原则上应当具有病症的确认(医院的检查诊断结果)、服药的过程、治疗有效的验证(如医院的复查结果),或者按照西药的临床应用标准,或者公开动物实验的过程和结果,使得中药组合物应用的效果真实可信。涉及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审查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创造性也是大多数专利被驳回的理由。大部分中药组合物的专利,其原料都是现有被证实具有某些功效的,但通常来说,一种中药原料药,其治疗疾病的效果是有限的,因此中药通常都是以组合物的形式来应用,俗称“药方”,需要确定原料的种类、用量、配伍关系。最近几年的审查意见,其理由不外乎认为:所使用的原料都是已知的,并且原料的作用也公知,将其组合起来治疗某种疾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可以通过常规手段获得,以致于中药组合物的发明专利驳回率非常高。笔者认为,以类似的理由将中药领域组合物的专利“一棍子打死”,确实不太合理。《中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大部分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在审查标准越来越完善的情况下,相信以后的审查会越来越合理化。以上仅为个人观点。未来《专利审查指南》会作出怎样的修改,我们将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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