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发明专利简介

向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提出申请后,专利不会自动生效。首先,发明必须顺利通过法定审查程序。它检查申请的主题是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新的,是否涉及创造性步骤,以及该发明是否被公开为切实可行和工业上适用。随着专利授权在专利公报上的公布,专利持有人的保护和禁止权就产生了。授权专利的有效期最长为二十年,从申请后的第二天开始。

作用

保护您的技术发明

从日常用品到复杂的高科技产品:商业上成功的想法经常被复制或模仿。借助专利,您可以保护您的技术发明(创新产品或工艺)免受不必要的模仿。

专利以其有限和空间有限的使用垄断来奖励其所有者。同时,它们还具有重要的信息功能:发明的发表为进一步的研究和开发提供了激励。发明者和消费者都受益于这种对创新的促进和知识的增长。

专利使商业决策更容易

专利在商业决策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展示了战略和发展趋势,并为进一步发展 的技术设定了激励措施。

在评估公司时,专利也可能很重要。

技术转让的意义

此外,知识产权可以增加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如果公司为员工的发明申请专利,员工有权获得发明人费用。

专利在技术转让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可以帮助寻找合作伙伴以进行进一步的发展和创业合作,或者也可以用于筹集资金。专利有助于确保高昂的开发成本。成功的营销策略可以实现再投资,进而推动研发。

公司的专利组合代表了重要的财产价值,并提供了有关公司创新能力的信息。专利保护增强了公司在全球竞争中的实力,是一个重要的区位因素。

申请条件

在德国,具有新颖性、创造性、能够产业应用(包括农业)的发明可以申请被授予专利。不可授予专利的主题包括:

文字、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

经营方式、思考方式、游戏规则;

动物或人体的治疗或诊断方法;

发现、科学理论或数学方法;

信息的呈现方式;

计算机软件(但包含软件之外的技术功能的除外)或移动应用程序;

动植物品种或其生产的任何实质生物学方法;

对人类胚胎进行工业或商业目的的使用;

商业利用违反公共*策或道德的发明等。

补充保护证书

德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从申请日起20年,药品活性成分/活性成分组合专利和植物保护产品由于需要上市许可,相关专利在20年保护期过后通过补充保护证书可最多延长5年保护期,儿童药品最多还可再延长6个月。

补充保护证书请求应自药品/植物保护专利被许可投放德国市场起6个月内提交。如果在前述许可下发时基本专利尚未授权,则请求人必须在基本专利授权后6个月内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交补充保护证书请求。如果德国专利商标局授予了补充保护证书,则该证书将在基本专利的最长保护期限(20年)届满时生效。

直接向DPMA申请授予专利的程序

中国人在中国首次提出发明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在德国再次提出同一主题的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中国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申请德国专利过程通常需要2.5-3年。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

申请文件可以用任意语言提交,但如果申请文件是用英文或法文提交旳,则最迟需要自申请日起12个月内补交德文译文;对于有优先权要求的,则最迟于优先权日起15个月内补交德文译文;而对于以其他文种提交的申请,德文译文需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补交。申请人需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缴纳申请费。

申请人可以在递交申请时,同时提出检索请求和/或实质审查请求,也可以在提交申请时先提出检索请求,然后在申请日起7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2.申请公布

申请日(如果要求优先权的,则自最早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发明的内容将被公开,申请人也可以要求提前公开。

3.检索和实质审查

申请人需自申请日起7年内(如果要求优先权,则自优先权日起)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只有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且缴纳实质审查费后,德国专利商标局才会对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进行实质审查。

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前,申请人可以提出检索请求,这样可以得到一份详尽的检索报告,其对申请的专利性会作出评估和解释。

德国专利商标局收到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费后,该专利申请将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在实质审查阶段,德国专利商标局将围绕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单一性,和申请文件对发明的披露是否清楚等来进行审查。经审查,德国专利商标局认为该申请具有可专利性的,将直接授予专利权;如果认为存在不能授权的缺陷,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自审查意见通知书发文日起四个月)答辩或者修改申请文件以克服缺陷,修改不能超出原始申请文件的范围。逾期未答复的,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经答辩或者修改,德国专利商标局认为申请人克服了缺陷,将发出授权通知书,如不能克服,则会发出驳回决定。在德国专利商标局驳回申请的情况下,申请人还可以考虑在驳回决定送达后一个月内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起申诉。

注:德国专利商标局指定的期限被延误之后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可自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送达日起1个月内提交继续审理申请的请求并补正其延误的行为,且需要缴纳额外的官费。

4.专利审查高速路(PPH)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德国专利商标局之间的PPH试点项目于年1月23日启动。在PPH试点框架内,应申请人的请求,已被首次申请受理局(OFF)认定为可授权的专利申请可以在后续申请受理局(OSF)进入简易程序,获得加快审查。申请人必须用德语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出PPH的加快审查请求。德国专利商标局现在为所有PPH合作专利局提供了统一的申请表格。申请人需要填写该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文件。

在德国专利商标局尚未开始对申请进行审查之前,申请人可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出PPH加快审查请求,但需满足:申请的专利至少有一项或多项由在先审查局认定为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同时请求进入PPH加快审查程序的德国申请中的所有权利要求必须与由在先审查局认定为可授权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充分对应。德国专利商标局将基于合作局的工作结果独立进行检索和审查。

5.申诉

申请人不服驳回决定,可自驳回决定送达后一个月内,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起申诉,德国专利商标局应以决定形式对申诉作出裁决,授予专利权或是维持驳回。申请人对德国专利商标局维持驳回决定不服的,向联邦专利法院提出申诉,联邦专利法院经过全面审理作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德国专利商标局应当依据该撤销决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申请人不服联邦专利法院作出的申诉决定,可自申诉决定送达后一个月内,向联邦 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上述申诉决定,授权专利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

(1)一方当事人要求进行听证的;

(2)联邦专利法院审理中需要获取证据的;或者

(3)联邦专利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

6.异议、撤销和无效

(1)异议程序:

自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起9个月内(异议期),任何人都可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出异议。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陈述理由。异议人应当具体详细说明支持该异议的事实依据。未包含在异议书内的事实依据,应当在异议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异议过程中,当事人要求听证或者专利商标局认为应该听证的,应举行听证。

专利商标局应当决定是否以及在何种范围内维持专利或者撤销专利。异议人撤回异议的,在无异议人的情况下,异议程序仍然依职权继续进行。

(2)撤销程序:

专利权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请求或通过修改权利要求提出限制专利的请求,由德国专利商标局针对请求作出最终决定。

(3)无效程序:

异议期结束后,任何人都可以向联邦专利法院提起专利无效诉讼程序。经审理后,联邦专利法院会作出维持专利或全部或部分撤销专利的决定。

被异议或是被撤销后,发明专利及专利申请的效力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对联邦法院裁决不服的,向联邦 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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