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对自定义词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规范的技术术语表达对于说明书技术内容的充分公开以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7节有如下规定:
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对于自然科学名词,国家有规定的,应当采用统一的术语,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约定俗成的术语,也可以采用鲜为人知或者 出现的科技术语,或者直接使用外来语(中文音译或意译词),但是其含义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是清楚的,不会造成理解错误;必要时可以采用自定义词,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可见,自定义词的使用存在合法性基础。
02
自定义词对专利的授权和确权的影响
自定义词是指申请人自己创造产生的用语,其在现有技术中没有记载,并且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没有通用的含义。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中规定:
对于专利权人在专利文件中的自定义词,应当依据说明书中的特定含义进行解释。如果说明书中没有明确定义的,应当根据说明书中与该自定义词相关的上下文加以理解,将其解释为最为符合发明目的的含义。如果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未对其自定义词的含义作出定义,同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结合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上下文也无法予以清楚解释,导致无法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可见,自定义词是否清楚将直接影响专利的授权和确权。
03
自定义词的常见类型
在专利申请实务中,很多情况下,技术特征的表述不能完全等同于一个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术语,因此需要对该技术特征使用自定义词进行表述。通常,自定义词包括通用术语自定义词和完全自定义词,其中,通用术语自定义词是指采用本领域的统一术语组合形成的自定义词,完全自定义词是指采用不属于本领域统一术语组合形成的自定义词,二者究竟具有何区别呢?
以下结合一个案例来进行说明。
04
具体案例中涉及对“亲水性树脂粘结剂”的判定
() 法知民终号案涉案专利ZL.7,保护一种复合透水砖,其权利要求1为一种复合透水砖,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水砖包括透水表层和透水基层,透水表层和透水基层紧密结合为一体;透水表层和透水基层中分别包含有骨料和粘结骨料的粘结剂;所述透水表层中的粘结剂中至少包含有亲水性粘结剂,所述的透水表层中的骨料粒径为0.05~2mm;所述的透水表层中的骨料为石英砂;所述透水表层中的亲水性粘结剂占透水表层中粘结剂的1~60%;所述的透水表层中的亲水性粘结剂为亲水性树脂粘结剂;所述的透水基层中的粘结剂中包括水泥,所述的透水基层中的骨料的颗粒粒径为2mm~10mm。其中的“亲水性树脂粘结剂”被认为是自定义词。在被诉产品同样是一种透水砖,其表层使用了聚醚粘结剂,通过接触角实验的结果得出聚醚在被诉产品中起亲水作用的结论。
(1)
一审法院判定“亲水性树脂粘结剂”为完全自定义词,应当依据说明书中的特定含义进行解释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既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展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认为对于亲水性树脂粘结剂,在案并无证据证明其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术语,属于专利权人在专利文件中的自定义词,应当依据说明书中的特定含义进行解释。本专利说明书记载该亲水性树脂粘结剂为 树脂、聚氨酯和 酸树脂中的一种或多种:上述 树脂、聚氨酯和 酸树脂中的分子侧链含有亲水性的羧酸盐、 盐、铵盐、 或主链含有非离子型亲水链段,即说明书该部分内容明确定义了亲水性树脂粘结剂的物质构成,不应当将亲水性树脂粘结剂扩大解释为上述记载之外的物质。聚醚不属于 树脂、聚氨酯和 酸树脂中的一种或几种,故被诉侵权产品不含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亲水性树脂粘结剂,从而排除了被诉产品中聚醚的情形。
(2)
二审法院认为“亲水性树脂粘结剂”为通用术语自定义词,可以根据其字面语义进行解释
而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权利要求中技术用语含义的解释,优先适用字面解释的原则,原则上应采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之后对该用语所能理解的通常含义,在此基础上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作出准确明晰的界定。
具体到本案,二审中仁创公司提交的教科书、词典等证据明确记载了亲水性和憎水性的定义,即具有可溶于水或被水润湿的物理性质的化合物有亲水性,反之则有憎水性,并且分别列举了常见的具有上述两种物理性质的粘结剂材料。
但是,现有证据中并无直接以“亲水性树脂粘结剂”对某一类化学物质进行表述的记载。正如涉案第30号鉴定意见书所述,由于粘结剂品种繁多,实践中对于粘结剂并没有统一的分类方法,主要按粘结剂的化学成分、形态、应用方法和用途等来分类,而“亲水性树脂粘结剂”不是常规的粘结剂的分类。
据此在案证据可以认定“亲水性树脂粘结剂”系涉案专利申请人自行创设的技术用语。但是,从文义解释出发,亲水性、树脂、粘结剂三个术语在所属领域均已有明确的含义,如仁创公司二审中提交的证据5《化工辞典》中明确记载,亲水性表示化合物可溶于水或者可被水所润湿,粘结剂是能使两个物体表面结合在一起的物质。而树脂系一类由人工合成的高分子聚合物亦属公知常识。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描述“亲水性树脂粘结剂”的三个词语的字面意思进行理解,足以确定“亲水性树脂粘结剂”的含义和范围,即具有亲水性可以起到粘合固体的作用的高分子类树脂化合物。
此外,涉案专利说明书[]列举了几种具体类型的“亲水性树脂粘结剂”,从字面解释的角度不应认为是封闭性列举,即不应解释为排除或者放弃其他亲水性树脂粘结剂。
因此,尽管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亲水性树脂粘结剂”系专利申请人自行创设的技术用语,并非本领域常规的技术用语,但根据该用词的字面语义,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其确切含义和用途,能够得到说明书相关表述的支持。
原审法院以“亲水性树脂粘结剂”为自行创设的技术用语,应当结合说明书中记载的与该技术用语有关的内容为由,将其限缩解释为含有亲水性羧酸盐、 盐、铵盐、 或主链含有非离子型亲水链段的 树脂、聚氨酯和 中的一种或几种,不符合权利要求解释的原则,缩小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从而将被诉产品中聚醚的情形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05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同一术语的不同判定结果给出的启示
对于同一个技术特征的范围的解释不同导致完全相反的侵权判定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亲水性树脂粘结剂”为自定义词,说明书中记载了该自定义词的下位概念,因此依据说明书的特定含义对该词进行解释。而二审法院认为“亲水性树脂粘结剂”中使用了本领域三个统一术语,这三个统一术语形成的“亲水性树脂粘结剂”的字面意思足够清楚,不需要借助说明书来进行解释。可见,本领域的统一术语组合形成的自定义词(通用术语自定义词)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根据组成其的统一术语的技术含义来确定,而不需要借助说明书来进行解释,其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限制性影响更小。而采用完全自定义词时,则需借助说明书对该自定义词进行解释,这样会导致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限制。
06
案例撰写中采用自定义词的建议
在实际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的时候,公知术语不需要借助说明书或者更下位的概念进行解释,从而不会因为说明书的记载限缩保护范围,因此能用公知术语的尽量用公知术语,或者是使用公知的或统一的术语组合来形成自定义词语(即通用术语自定义词),这样即使不借助说明书,也可以根据该术语的公知技术含义对自定义词进行解释,比如案例中的“亲水性”、“树脂”和“粘结剂”三个公知术语定义的自定义词的含义符合三个公知术语的公知定义的组合,其无需借助说明书对该自定义词进行解释。
相反地,当申请文件中,公知术语确实无法满足实际想要表达的概念而必须使用完全自定义词时,尽可能地在说明书中使用本领域的技术术语对该自定义词进行解释,并且对该自定义词的进行金字塔形式的布局,同时在说明书中对该自定义词涵盖的实施方式进行尽可能全面的举例。
因此,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使用自定义词必须采取审慎的态度,需要使用自定义词时,尽可能采用通用术语自定义词,而尽可能地避免使用完全定义词,从而避免使用说明书的含义或者实施例来对自定义词进行限制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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