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上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年郑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郑州中院从全市法院年度办结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案件中评选出来的。十大案例为:
(一)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某公司、山东某公司及第三人程某某等人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案情摘要:原告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先后研发并申报了多项涉及“换热器”领域的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其中包括名为“一种弧形板式换热器”实用新型专利。年5月11日,被告洛阳某公司作为专利权人申报并获得授权公告了名为“一种U形流道板式换热器”的发明专利,发明人为程某某。专利证书中所记载的发明人程某某及第三人程某锋、王某,均曾就职于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后就职于洛阳某公司,其中,程某锋在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主要从事销售工作;程某锋、王某等人在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主要从事研发工作,并参与了与涉案诉争专利相关联的研发项目。
一审认为,程某锋没有参与研发过与诉争专利相关的研发工作,不具备涉案诉争专利研发的经验积累,不具备在现有技术基础之上进行创新的能力。程某锋、王某在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期间从事与诉争专利具有关联性的工作;王某在从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离职未满一年内,参与了涉案诉争专利的研发;程某锋为在从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离职二年内参与了涉案诉争专利研发,违法了保密协定。因此,认定涉案诉争专利系王某执行瑞昌公司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以及程高锋离职两年内但承诺归瑞昌公司所有的发明创造。判令专利号为ZL10308814.0、名为“一种U形流道板式换热器”的发明专利权归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一审宣判后,洛阳某公司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近年来,“老东家”状告原员工的事件屡见不鲜,原员工在离职后,利用在“老东家”处所掌握的技术,作出了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发明创造,那么,发明人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是否系职务行为,该发明创造是否应当归“老东家”所有呢?我国专利法规定,工作人员离职、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属于原单位。本案根据上述规定,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保护了原研发单位的合法利益,对鼓励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二)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某电器公司、丁某、叶某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原告通领公司一直从事漏电安全领域的产品研发和生产,在国内外拥有包括专利号为ZL.3、ZL.9等多项专利权,在漏电安全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丁某曾在通领公司技术研发部从事高级工程师工作,叶某曾系通领公司前采购部成员,丁某与叶某系夫妻,二人未从通领公司离职即发起设立苏州某电器公司公司(丁某持股65%,叶某持股35%),经营同类产品,并通过公司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