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发明人和申请人有何不同权利有啥第一发

吉昌专利代理师在代理专利申请时,发现经常有人会混淆发明人、申请人的含义,对于发明人的排位、权利也存在不少误解。事关权利无小事,所以,这些知识点,申请人、发明人、设计人必看!

什么是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是向专利局提出就某一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取得专利请求的当事人。申请人可以为单位,也可以为自然人,需要准备与提交特定文件。

当专利授权公告之后,申请人就转变为专利权人,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什么是发明人、设计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版,下同)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因此,当事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所主张的发明人,应当是为使创新成果具备“实质性特点”真实地贡献了技术创新或设计创意的人,这样的一个或者多个自然人属于专利法意义上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应该直接、全程参与进整个发明创造中。在团队完成创新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辅助工作、保障工作的人虽有贡献,但该贡献的着力点并不是直接作用于“实质性特点”本身。举个例子,如试验员、描图员、机械加工人员等,均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当然,财务和出纳更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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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发明创造是智力劳动的结果。

发明创造活动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因此,无论从事发明创造的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要他完成了发明创造,就应认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申请人权利与收益01独占权

《专利法》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否则将会造成侵权。专利权人有权依法追究侵权人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等。

02许可权

指专利权人有条件地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具体地讲,专利权人(称“许可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称“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术的权利,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03转让权

《专利法》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部门予以公告。当然,转让权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也属于申请人。

通俗地说,申请人拥有该专利的所有权,任何与该专利的有关事情、获得的经济利益,都与申请人有关,知识产权归属于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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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与收益01署名权

《专利法》第十六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著作权法关于作者署名权的性质是一样的,发明人的署名权是一个人科研能力的象征,所以大家一定要捍卫自己的发明人身份!

判断某人是否对技术方案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是认定其是否有署名权的关键。发明人发挥了创造性思维,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享有署名权。

署名权是一种人身权,不能转让、继承,永远归属于发明人所有。署名权不受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影响和约束,两者之间既无从属关系,也无依附关系。由此,发明人的署名权不应当随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移而易主。高校、企业、科研团队等应该尊重发明人的权利和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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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奖金

《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 不少于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 不少于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03利润分成或报酬

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报酬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应该按照以下方式给予报酬:

(1)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4)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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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发明人、设计人

《专利法》中没有明确说明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人数问题,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一般认为在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做出的行为都是法律允许的,故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人数是没有限制的,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较多的发明人、设计人。那么 发明人或设计人、第二发明人或设计人、第三……排序地位有差别吗?

01法律上没差别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等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发明人的次序有何差别,也就是说,法律上 发明人或设计人与第四发明人或设计人,都没差别。

02 发明人需填写身份证号

在《专利审查指南》(版,下同)中明确规定,申请书中 发明人需要填写身份证号,之后的第二、第三、第四等只需填写名字。一般而言,在现实生活中, 发明人会默认是对该项发明做出最重要贡献的研究人员。

△《发明专利请求书》示例表

03 发明人的身份、立场有优势

身份证号可以有效区别同名同姓,明确发明人身份,减少纠纷风险,在各种场合都较有说服力。 发明人作为研发团队中最重要的一员,与发明人权益有关的事务手续或程序需签字确认或提供证据,身份、立场相比后面的发明人,有一定的优势。

04 发明人有利于评职称、加分

在很多职称评审中最看重的是 发明人,各个单位对此要求不同、加分也不同,有的第二、第三发明人也承认,有的则要求必须是 发明人才能加分或有资格。

申请人与发明人、设计人的关系01非职务发明,申请人=发明人、设计人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第七条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非职务专利发明创造,是指既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没有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如果一项非职务发明创造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完成的,则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称之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全体共有人共同所有。

02职务发明,申请人≠发明人、设计人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关于权利和义务的问题,向来不是小问题,如果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可以咨询吉昌知识产权事务所,由专利代理人为你解答。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等,由吉昌知识产权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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