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书存在撰写瑕疵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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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甲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该案被 人民法院评选为“年中国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本期山东知产法官:柳维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柳维敏(承办人)、法官于*波、法官张金柱、法官助理王卫卫、书记员邢晓宇。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田越洋、法官程*(承办人)、法官颜峰、书记员贾文婷。

一审裁判结果:一、邴某某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齐万勇的名称为“新型果树开甲刀”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7)的产品的行为;二、邴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齐万勇经济损失包括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三、驳回齐万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被上诉人):齐万勇

被告(上诉人):邴某某

案情摘要:齐万勇系“新型果树开甲刀”实用新型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其认为邴某某制造销售的果树环剥器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请求判令邴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经查,被诉侵权产品是在“动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置安装板”。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在所述的定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中“定握板”是否为“动握板”的笔误。

涉案专利附图清晰显示安装板安装在动握板的前端,且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安装板的作用是用来安装固定U型刀片,在该处技术特征之前已限定“定握板的前端设有夹板”。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第[]段的记载,刀片与夹板是相对设置(即分别相对设置在动握板、定握板上),工作时树干放置在刀片与夹板之间,因夹板在定握板前端、刀片安装到安装板,故安装板只能设置在动握板上,不存在设置在定握板上的可能。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关于“所述的定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的技术特征,除了“定握板”系“动握板”之笔误外,不存在其他可能的解释,故应以修正后的含义进行解释并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邴某某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修正后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记载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遂判决邴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改进的果树开甲刀,邴某某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其他技术特征均完全相同。双方争议的技术特征只有一项,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定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中的“定握板”是否为“动握板”的笔误。邴某某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记载不存在笔误,该技术特征完全可以实施。根据《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 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 理解予以认定。因此,要确定双方争议的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是否存在笔误,应当结合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说明书及附图的描述、本领域普通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首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完整记载为“定握板的前端设有夹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可见,定握板的前端还设置有夹板。其次,果树开甲刀的用途是为生长的果树开甲,即将开甲刀环绕树枝转动剥去果树的一段韧皮,从而提高果树的坐果率和产量。涉案专利附图明确显示,安装板系安装在动握板的前端。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关于“使用时按压定握板和动握板,使树枝卡在两刀片与夹板之间,然后手握本实用新型绕树干转动,实现对树皮的横向环剥”的描述可知,刀片与夹板是相对设置(即分别相对设置在动握板、定握板上)。第三,从果树开甲刀产品的设计常理来看,定握板的前端已经设有夹板,而为了更好地贴合树枝实现夹持,夹板一般都会带有一定弧度。若如邴某某所言在弧形夹板上再设置安装板,虽然也可以实现果树开甲的功能,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看出该种设计明显不符合产品工学、美学及适于实用的要求,且不合理地增加了产品的制造难度,影响产品的使用功能和技术效果,亦与涉案专利说明书描述的“在树皮上割出刀缝的同时,将两刀缝之间的树皮去除,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劳动强度”之发明目的不符。再结合邴某某产品的其他技术特征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完全一致,可以看出其利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瑕疵稍作改动制造涉案侵权产品的主观恶意明显。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直接、明确地得出涉案专利要求1中记载的“定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中的“定握板”系“动握板”的明显笔误,应当修正为“动握板的前端两侧分别设有安装板”,并以修正后的含义进行解释以确定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被诉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对存在撰写瑕疵的权利要求予以修正并给予法律保护、实质性解决纠纷的典型案例。对于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是否存在笔误,应当根据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的通常理解进行认定。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字面含义技术方案虽然能够实施,但明显与说明书及附图不一致,也不符合工学、美学及适于实用的要求,且不合理的增加了产品制造难度的,法院应以修正后的含义予以认定。本案的裁判,直接纠正了权利要求书中的笔误,依法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打击了利用权利要求书的瑕疵制造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实质性解决了纠纷,对该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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