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提出修改和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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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申请的提出

专利申请人在制作了专利申请文件之后,应该尽早向专利行*部门提交专利申请文件,以便尽快确定专利申请日。专利申请日对专利申请人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在先申请原则之下申请日的确定先后直接关系到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能否获得专利权。申请日也称关键日,是国务院专利行*部门或国务院专利行*部门在各地的专利代办处收到完整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确定专利申请日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如果专利申请文件是通过邮局邮寄的,则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如邮件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除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的以外(如挂号回执单上的日期等),以国务院专利行*部门收到专利文件的日期为专利申请日。(2)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确定为申请日。提出专利申请时,除了确定申请日以外,要求优先权的可以在申请时或申请之后的一定期限申请外国或本国优先权。

(二)专利申请的修改

我国《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修改可以是申请人主动修改,也可以是应专利行*部门的要求所做的修改。关于专利权的修改应该遵照以下规定:

第一,修改的时间。对于发明专利,主动修改的时间在提出专利实质审查之前进行,专利行*部门进行实质审查之后,可以给予申请人一定的修改期限。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进行实质审查,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都可以提出修改或应要求修改。

第二,修改的范围。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有一定限度的,专利法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如果申请人超出此范围,等于又提出一个新的申请,应该另行申请。

(三)关于分案申请

专利修改一个重要的范畴是分案申请,由于专利法规定了单一性原则,对于不符合该原则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对该申请进行修改,将原申请中删除的内容再提出一件或若干件分案申请。分案申请只能在国务院专利行*部门授予专利权之前提出,而且不改变原申请的类别。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并提交全部申请文件。分案申请的各种法定期限如提出优先权要求的期限、提出实质审查的期限等,都以原申请日来确定。

(四)专利申请的撤回

专利申请分为主动撤回和被动撤回。因为专利申请权是一项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所以,专利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授权之前随时主动撤回专利申请。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的,应当向专利行*部门提出声明并不得附有任何条件,当申请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要求撤回时,还要提交共同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另外对于发明专利而言,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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