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利权利要求解释应当考虑发明目的

近日,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上诉人聚德公司、骐轩公司与被上诉人盈和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终审判决中,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无法实现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撤销了而一审法院侵权判决,驳回了盈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最高院在该案的二审判决中指出,对于技术特征的解释,应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后的整体理解予以解释,不仅要考虑该技术特征采用的技术手段,还要结合发明目的,考虑采用该技术手段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效果。

盈和公司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9、名称为“带优盘记事本”)专利权人。盈和公司以聚德公司、骐轩公司侵害其涉案专利权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判令聚德公司、骐轩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盈和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

盈和公司、聚德公司、骐轩公司均认可,将被诉侵权产品上的优盘拔出之后,优盘的背部有磁铁,优盘可以与鼻带里的磁铁进行磁吸。去掉鼻带里的磁铁,优盘也可与被诉侵权产品正面皮革内包裹的圆形金属部件进行磁吸。

盈和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聚德公司、骐轩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没有金属扣、被诉侵权产品的金属扣、优盘、鼻带之间的连接方式不同,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相同。一审判决采纳了盈和公司的主张,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侵犯了涉案专利。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各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优盘的一端插拔式插入鼻带的另一端,优盘另一端磁吸式连接于金属扣上”,并进一步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上述技术特征的解释。对于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解释,应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后的整体理解予以解释,不仅要考虑该技术特征采用的技术手段,还要结合发明目的,考虑采用该技术手段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效果。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和第号决定的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优盘的一端插拔式插入鼻带的另一端,优盘另一端磁吸式连接于金属扣上”这一技术特征应当做整体理解,因为“优盘的一端插拔式插入鼻带的另一端”和“优盘另一端磁吸式连接于金属扣上”均不能作为独立的技术手段实现相应的功能,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这一技术特征通过将优盘的两端分别与金属扣和鼻带连接,使优盘作为扣合过程的必要部件。当优盘被取下,鼻带不能直接将记事本扣合,从而提醒使用者优盘被遗落,以达到优盘不容易丢失的效果。

其次,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认定。根据原审当庭勘验及各方当事人陈述,被诉侵权产品记事本正面皮革夹层内嵌有一个圆形磁铁片;鼻带的一端固定在记事本背面,另一端连接有金属容置部件,该金属容置部件的末端有圆形磁铁片,可以与记事本正面的磁铁片进行吸合,使鼻带将记事本扣合;优盘金手指端插入上述金属容置部件内,优盘的另一端也具有磁性,在优盘插入上述金属容置部件内时,优盘具有磁性的另一端与金属容置部件末端吸合。被诉侵权产品优盘的金手指端插拔式插入鼻带末端的金属容置部件,但优盘另一端并非磁吸式连接于记事本正面的圆形磁铁片上。被诉侵权产品不需要优盘即可实现鼻带将记事本扣合,优盘仅是插入鼻带末端的金属容置部件内并吸合在金属容置部件上;优盘被取下时,并不影响记事本的扣合,不能达到提醒使用者遗落而丢失优盘的效果,无法实现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

根据前述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争议技术特征的理解以及对被诉侵权产品相应技术特征的确定可知,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优盘的一端插拔式插入鼻带的另一端,优盘另一端磁吸式连接于金属扣上”这一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争议技术特征所采用的手段、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效果均明显不同,被诉侵权产品无法实现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撤销了深圳中院构成侵权的判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未侵犯涉案专利。

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对于侵权判断,需要通过对权利要求保护保护范围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的比对来认定。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是通过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来实现。而符合发明目的,是对权利要求解释的基本原则之一。北京高院在《专利侵权判定指南()》认为,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即不应当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结合本领域的技术背景的基础上,在阅读了说明书即附图的全部内容之后,仍然认为不能解决专利的问题、实现专利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1]。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权利要求书和权利说明书是两份不同法律文书,通常来说,权利要求书是对整个发明创造的抽象概括,提炼出发明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权利说明书则是用来公开发明创造的具体内容,根据“以公开换保护”的专利原理,权利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目的,记载在权利说明书中,这就要求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要从权利说明书公开的发明目的出发,对于不符合发明目的的解释,不应当纳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运用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其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专利权人(申请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对于涉案专利发明目的的陈述,也应当作为对权利要求解释的依据。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权判定指南()》理解与使用,知识产权出版社,年6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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