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法中规定了各种期限,分为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两种,其中,法定期限是不可延误的,一旦延误,可能会造成权利的丧失,为方便大家学习和使用,千小慧整理了专利法中的各种期限,供大家参考。
48小时:
1.诉前停止侵权:法院自接受诉前停止侵权请求之时起,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可延长48小时),申请人自法院采取措施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解除措施。
2.诉前证据保全:法院自接受诉前证据保全请求之时起,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自法院采取措施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解除措施。
7日:
3.复审或无效宣告口头审理回执: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专利复审部门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并在回执中明确表示是否参加口头审理;逾期未提交回执的,视为不参加口头审理。
15日:
4.推定收文日:国务院专利行*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自发文日起15日内申请人未接收到电子版的通知书或决定的,专利局发出纸件形式的副本。
5.缴费日: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6.复审请求形式审查补正: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自收到《补正通知书》起15日内补正。
7.无效宣告请求形式审查补正: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自收到《补正通知书》起15日内补正。
8.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补正:《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形式不合格的,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正(手续齐备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1个月:
9.公告送达日: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视为已送达。
10.著录项目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自提出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否则视为未提出。
11.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自收到“复审请求书”1个月内针对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并参加口头审理。
12.复审通知书的答复期限:自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针对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
13.专利权人对无效宣告的答复: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附相关文件副本)起1个月内答复。
14.无效宣告请求提供证据: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自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提供具体证据。
15.无效宣告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专利复审部门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并具体说明,1个月后增加、补充的不予考虑。
16.无效宣告的指定答复期限:需要指定答复期限的,指定答复期限为一个月。当事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17.中止手续的补正:《中止请求书》不符合格式要求或提交的证明不是正本或副本的,在一个月内补正。
2个月:
18.恢复权力: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恢复;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2年内,可以请求恢复权力。
19.不丧失新颖性的证明文件:在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国际申请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否则不享受宽限期。
20.国际申请的优先权要求费: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否则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1.国际申请申请文件的修改(提交译文):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修改的,申请人要求以修改过的文本作为审查文本的,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修改文本的中文译文,逾期未提交的,不予考虑
22.主动修改:实用新型(国际申请自进入日起)和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主动修改申请文件
23.外观设计分类的补正: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递交简要说明的替换页
24.授权登记:收到《授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放弃取得的专利权
25.复查请求:国际单位(受理局)拒绝给予国际申请号或者宣布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申请复查
26.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是2个月
27.提交修改译文:进入声明中要求以按PCT34条作出的修改作为审查基础的,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译文
28.改正优先权书:申请人认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优先权书面声明中某一事项有书写错误,可以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同时或者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提出改正请求。
29.单一性恢复费:应当在审查员发出的缴纳单一性恢复费通知的2个月内缴纳。
30.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请求人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2个月内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提出更正请求。
3个月:
31.优先权副本提交: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自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副本,否则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32.复审请求: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请求复审。
33.起诉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34.起诉无效宣告决定:对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35.复审费的缴纳期限: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
36.起诉强制许可及其使用费:专利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或者双方对强制许可使用费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37.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国知局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强制许可使用费数额的裁决
38.主动修改:发明专利自收到《实审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主动修改申请文件。
39.许可备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自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备案。
40.发给发明人奖金: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资金元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元
41.优先权转让证明: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完全不一致的,应当在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4个月与6个月:
42.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是4个月。
43.保密审查期限:自递交保密审查请求之日起4个月内未收到《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6个月未收到《保密审查决定》的,可自行向外国申请专利。
44.生物材料提交保藏证明:在申请时或者自申请日(国际申请自进入日起)起4个月内提交生物材料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否则视为未提交保藏。
45.生物材料保藏声明补正: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应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未写明的自申请日起(国际申请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46.改正国际单位错误:由于国际单位疏忽造成发出错误通知书的,在发出通知书6个月内要求改正国际单位错误。
47.补交年费:年费应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补缴期自缴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并缴滞纳金(每超过1个月,加收全部年费5%)
48.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申请人在未在2个月的指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审查员在期满1个月后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通知书发出满4个月申请人未办理恢复手续的,专利申请失效
新颖性宽限期: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在满足专利法第24条规定的条件下,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
49.外观设计国外优先权期限: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12个月:
50.发明与实用新型国内、国外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可以享有优先权,享有国内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在先申请必须是未授权的专利申请,享有国外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必须是已经给予申请日的申请。
18个月:
51.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国务院专利行*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合格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2年:
52.专利局定期解密:专利局每两年对保密专利申请(或专利)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通知申请人予以解密。
30个月(32个月)
53.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自优先权之日起30个月内,或在缴纳宽限费后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
54.专利侵权诉讼时效: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新的专利法修正案改为三年
3年(4年)
55.实审请求: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3年内可提出实审请求,否则视为撤回。
56.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内。
57.强制许可:专利权人自授权之日起满3年,且自申请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国知局可强制许可他人实施。
58.退款请求:多缴、重缴、错缴费用的,自缴费之日起3年内可以申请退款。
59.专利权结案:已放弃、宣告全部无效、终止的专利权案卷,自失效之日起3年后不再保存。
10年,20年
60.专利保护期限: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10年(新专利法修正案外观设计改为15年)
温馨提示:专利申请过程中要密切留意专利的相关状态及期限,以免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