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申请成为专利发明者,法官不予

这一切都可以归结为法律对“个人”的定义。别担心,人工智能系统还没有统治世界。目前,它们甚至都不能以发明者的身份出现在美国专利上。据悉,美国联邦法官莱奥妮·布里科马本周裁定,根据现行法律,人工智能不能被列为美国专利发明人。该案件是由斯蒂芬·塞勒(StephenThaler)提出的,他是人工智能发明者项目(ArtificialInventorProject)的一员,该项目是一个国际倡议,主张应该允许人工智能被列为专利的发明者,同时,人工智能的所有者将合法拥有该专利。斯蒂芬·塞勒将名为“DABUS”的人工智能列为新型闪光灯和饮料容器的发明者,并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而美国专利商标局驳回了塞勒的专利申请。为此,塞勒起诉美国专利商标局。在长达几个月的各种回复中,专利局向塞勒解释说,机器不具备发明家的资格,因为它不是人。事实上,专利局坚持认为,机器是人们用来创造发明的工具。法官认为,专利局正确地执行了美国国家专利法,并指出,这基本上都归结为日常语言的使用。在年美国专利法的最新修订中,国会明确将发明家定义为“个人”。专利法还在提到发明家时,用“他自己”和“她自己”这样的词。法官在裁决中表示:“通过在修饰‘个人’的相邻术语中使用‘他自己或她自己’等人称代词和动词‘相信’,国会定义的‘个人’显然是指一个自然人。因为‘在整个法规中,一个特定的术语被用来表示相同的东西’,而‘个人’这个术语被认为在整个专利法中具有持久的含义。”法官还驳回了塞勒的要求,即专利局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国会不希望将人工智能系统排除在发明者之外。此外,法官表示,发明家的性质已经在联邦法院进行了审查,联邦法院裁定,公司和州都不能声称自己是专利的发明人。塞勒还试图辩称,最高法院应该尊重国会创建一个“鼓励创新”的系统的意图。塞勒表示:“允许人工智能产生的发明获得专利,将导致更多的创新。它将通过提高产出的价值来激励能够生产专利产品的人工智能的发展……。相比之下,拒绝为人工智能产生的发明提供专利保护,可能会破坏专利体系,因为它无法鼓励有社会价值的发明的生产。”尽管如此,塞勒在这个论点上也站不住脚。法官认为,这些都是政策考虑,因此必须由国会而不是法院来处理。而且,这并不是说专利局拒绝考虑人工智能在专利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如果有的话)。它已要求对专利政策中的人工智能发表评论,并报告说,大多数的答复反映了这样一种信念,当前的人工智能“没有人类的干预,既不能发明,也不能创作”。人工智能发明者项目(ArtificialInventorProject)的法律专家则表示,该组织将提起上诉。尽管法官驳回了该项目组织的所有论点,但她并没有说人工智能永远不能被列为发明者。随着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可能将会达到某种复杂程度,也许会满足公认的“发明权”的含义。但这一时刻还没有到来,如果真的到来,这也将是一个涉及“个人”定义的、旷日持久的社会性问题。如果朋友们喜欢,敬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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