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未写入权利要求的化学产品形态不受

在化学产品专利中,权利要求中所保护的往往是以某一种形态存在的化学产品。如果在说明书中公开了该化学品的多种形态,而这些形态没有全部写入权利要求,就会导致捐献原则的适用。在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与北京嘉惠尔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京民终45号),涉案专利保护一种活性染料混合物。权利要求1保护的活性染料混合物由两种成分构成——以游离羧酸和磺酸形式存在的化学式为(1a)的化合物和以游离磺酸形式存在的化学式为(2)的化合物。根据权利要求1,活性染料混合物呈游离酸形态。亨斯迈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检测报告显示,其检测样品的黑色和橙色组分为盐而非游离酸。在二审中,亨斯迈公司明确认可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是以酸的形式存在的混合物,但不认可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保护酸”,不认可“盐不落在保护范围内”。本案二审法院在认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时指出,“本案中,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害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应当首先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记载,其要求保护以游离羧酸和磺酸形式存在的式(1a)化合物及以游离磺酸形式存在的式(2)化合物的混合物,而涉案专利说明书明确描述了式(1a)和式(2)化合物可为游离酸,亦可为盐,如钠盐,故根据捐献原则,亨斯迈公司不能将其仅在说明书中描述而未概括到权利要求中的式(1a)和式(2)化合物中磺基成盐的技术方案纳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在此前提下,若某一化合物在性质上并非以酸的形式存在,则可以直接认定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供稿:刘强编辑: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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