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启动

冀科奖字〔〕1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奖

提名工作的通知

各提名单位(专家):

根据《河北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冀*办字﹝﹞25号)的精神,按照《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名范围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五类。本次提名范围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含企业技术创新奖)。

二、提名方式

按照《河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规则(年)》(附件1),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实行专家提名和单位提名两种方式。

(一)专家提名

1.专家提名前请向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格式见《河北省科学技术奖专家提名申请表》(附件2),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可独立提名1项本人所从事的二级学科领域范围内的项目,被提名项目信息公示时将一并公开提名专家。

2.提名专家须独立撰写所提名项目的提名意见,如有异议,提名专家负责协调处理。

(二)单位提名

1.提名单位包括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名单详见附件3。

2.提名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遴选机制,提名 项目并加强材料审查和把关。提名指标由奖励办在“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平台——奖励提名”上统一公布,各奖种提名指标不可交叉使用。各 高新区、经开区的提名指标仅可用于提名本区企业牵头完成项目。

3.各市提名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中比较集中的社会公益类项目数, 不得超过对其下达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指标的20%。

4.对高新技术企业牵头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各提名单位不得额外设立门槛条件。

5.提名单位如需增加用于企业牵头完成项目的提名指标,可向奖励办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已提名项目清单和拟增加指标的提名项目清单。

专家提名申请、提名单位增加提名指标申请(公函)的截至日期为年5月25日。

三、提名条件及有关规定

提名项目除符合《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要求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参评。

(一)企业技术创新奖

1.奖励主体是企业,该企业应为 创新型企业、 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处于省内行业龙头地位,且综合实力处于全国同行业前列,在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引领并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业态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

2.该企业近三年没有出现过违法、重大污染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

(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1.项目要求

(1)自然科学奖项目要注重前瞻性、理论性。应提供体现项目主要科学发现的代表性论文或专著(不超过5篇);主要完成人均应在代表性论文或专著中有署名;代表性论文或专著公开发表时间须2年以上(年1月1日前发表)。

(2)技术发明奖项目要注重原创性、实用性。其核心技术须具有已经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前3项发明专利视为核心发明专利,前3名主要完成人须是核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其他主要完成人也须持有相关知识产权(含论文专著);项目成果的应用时间须2年以上(年1月1日以前应用)。

(3)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要注重创新性、效益性。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均须有相关支撑材料;项目成果的应用时间须2年以上(年1月1日以前应用),土木工程类项目须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年1月1日以前验收);医疗卫生项目中涉及临床医疗技术的,须提供5份能体现成果进行临床应用2年以上(年1月1日以前应用)的典型病例。

(4)列入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基金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提名,并提供验收证书或结题证明材料。

(5)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已获批2年以上(年1月1日以前)的行*审批文件,要求审批的行业包括: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农药、肥料、兽药、食品、通信设备、压力容器等。

(6)项目所使用的成果应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所列论文(专著)署名 单位(标号为1的单位)应为国内单位。

(7)合作报奖项目所使用的成果应体现共同合作产出。论文专著和专利等知识产权中原则上均应有河北省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

(8)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多渠道提名;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提名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提名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同时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奖;已在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中使用的技术内容(包括发现点、发明点、创新点、论文专利等支撑材料),不得再次用于提名省科学技术奖;已获外省(市、区)科技奖励或同一年度在外省(市、区)提名的项目中使用的技术内容,不得用于提名省科学技术奖;凡存在有关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以及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裁决、行*复议程序中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提名省科学技术奖;经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受理公示后提交评审但未授奖的项目中使用的技术内容不得用于提名年度省科学技术奖。

(9)软科学类项目不属于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受理范围。

(10)涉密项目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

2.项目完成人要求

(1)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

(2)年省三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前三名完成人,不能作为年度省三大奖提名项目完成人(抗疫一线医务人员除外)。

(3)每个完成人对项目须有创造性贡献,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

(4)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完成人,其中曾经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且有成果参加报奖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5)长期在河北省境内从事科研工作、对华友好、为河北省科学技术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可以作为省三大奖项目完成人。

3.项目完成单位要求

(1)科学技术进步奖 完成单位原则上应为河北省行*区域内注册或河北省所属的单位。

(2)各级*府部门及参公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作为省科技进步奖的完成单位。

4.科研诚信要求

科研诚信监督贯穿于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评审全过程,要求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无不良社会信用和科研失信记录。

四、提名程序

(一)登录提名系统

提名单位(专家)和完成单位登录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平台——奖励提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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