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创造性评判中对补充实验数据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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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陈晏晏吴通义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者按:提交补充实验数据是医药领域申请人/专利权人用于证明其发明的技术效果并支持其创造性常常采用的方法。本文通过对一个无效案件的分析,阐述了创造性评判中对于补充实验数据如何审查,以及在接受了补充实验数据的基础上对创造性的评判思路。一起来学习下吧。

提交补充实验数据是医药领域申请人/专利权人用于证明其发明的技术效果并支持其创造性常常采用的方法。本文通过对一个无效案件的分析,阐述了创造性评判中对于补充实验数据如何审查,以及在接受了补充实验数据的基础上对创造性的评判思路。

对于补充实验数据的审查,审查指南有如下规定,“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也有类似的要求。

补充实验数据能否被接受并支持其主张,关键在于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能否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有观点认为,对于是否能够“得到”,主要依赖于说明书中是否记载了实验数据来证明,如果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实验数据,或者所记载的实验数据未能证明所述效果可以实现时,则认为该效果不能从说明书中得出,申请人/专利权人即使提交补充实验数据的方式也不能用于证明该效果。这是一种对补充实验数据较为严苛的要求。在多数情况下,申请人/专利权人补充实验数据要证明的技术效果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无相关实验证据来证明,在创造性判断中,如何考量补充实验数据是审查工作的难点。

笔者认为,判断补交实验数据用来证明的技术效果从申请文件中能否得到,除了说明书记载的实验证据之外,还需考虑说明书中对技术效果的记载程度,并从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考虑。

一方面,从说明书对技术效果记载内容详尽程度的不同可以看出发明人对该技术方案及其所达到的技术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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