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一美团被判赔饿了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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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全媒体记者王媛

年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0日,主题为“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在全国拉开帷幕。4月21日,青岛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青岛市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年,青岛市知识产权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行*执法力度,强化司法保护,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其中,市市场监管系统共立案查处知识产权类违法行为起,案值.67万元,罚没款.07万元,移交司法机关案件5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99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共查办版权行*处罚案件49件,结案43件;成功调解著作权侵权纠纷17起,达成调解协议余万元,有效规范了版权秩序。

市烟草专卖局查获涉烟案件起,其中5万元以上案件起;共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卷烟.1万支,案值.07万元。市农业农村局查办种子违法案件83起(其中,查办跨区域案件5起),罚没款万元。青岛海关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龙腾行动”,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扣留措施批次,扣留侵权货物58.6万件,同比分别增长21.3%和11.6%。

青岛仲裁办共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53件,争议标的万余元。市公安局成功侦破“4.12”假冒注册商标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名,打掉侵权犯罪团伙20个,捣毁侵权生产、仓储、销售窝点63处。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审查逮捕案件52件86人,批准逮捕34件41人,不批准逮捕17件42人。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审查起诉案件82件人,提起公诉54件人,不起诉5件31人。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件,同比增长38.3%。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件,结收比%。

为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提高行*司法机关的执法办案水平,强化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选定年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供相关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参考借鉴。

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饿了么”平台与“美团外卖”平台经营者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原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饿了么”平台的经营者,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在线外卖、新零售、即时配送和餐饮供应链等业务,平台覆盖范围包括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系“美团外卖”平台的经营者,提供与“饿了么”类似的外卖平台服务,服务范围同样包括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原告经调查发现,“美团外卖”如果发现商户在入驻“美团外卖”后又入驻“饿了么”,就要求跨平台商户停止使用“饿了么”,如果被拒绝,就通过改变跨平台商户的配送范围、降低商户的曝光率、回收商户的优惠活动、强制商户参加优惠等方式强迫商户使用“美团外卖”的独家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阻碍了已入驻“美团外卖”的商户入驻“饿了么”,减少了消费者的选择,阻碍原告在该地区公平竞争,给原告经营造成了实质性损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万元。法院认为,被告对跨平台商户采取的改变配送范围、降低商户曝光率、回收优惠活动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商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并履行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认定互联网平台强制“二选一”不公平竞争的典型案例。平台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新动能,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平台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随之而来。本案明确了互联网平台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思路及裁判规则,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兼顾了互联网企业、入驻商户及消费者的三方权益,有效维护了互联网环境下的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秩序,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等三公司侵犯“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公司)系第ZL160266.4号“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权人,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为涉案专利的普通被许可人,经授权与凯赛公司共同提起侵权诉讼。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山东瀚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霖公司)、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归源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告认为三被告使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工艺,共同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制止三被告的侵权行为,产生了巨额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要求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万元。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本案审理的关键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被告恒基公司生产、销售的十二碳二元酸产品与通过涉案专利生产获得的产品相同。由于专利法未对非新产品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涉及被诉侵权产品制造方法的举证责任如何承担作特别规定,而产品制造方法体现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权利人难以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了专利方法。如果机械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可能导致举证责任分配缺乏公正性。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告已经提供证据证明恒基公司生产、销售的十二碳二元酸精品与涉案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相同、对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已尽最大合理努力的情况下,应当适当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恒基公司完全有能力提供证据证明其精制工艺不同于涉案专利,以支持其不侵权主张。因此恒基公司抗辩称原告没有完成初步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不应转移给被告恒基公司的主张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共同被告归源公司没有向一审法院提交其研发生产十二碳二元酸精品的精制工艺的资料、车间控制室电子存储数据,应当认定归源公司生产、销售十二碳二元酸精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第ZL160266.4号“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的发明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恒基公司、归源公司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万元和万元。恒基公司、归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的典型案件。本案在适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及法律推定上,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法则,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举证难度和充分程度,准确把握各项事实间相互联系印证关系,从而对当事人是否已经满足证明责任转移的条件作出整体、客观、准确而公正的认定,为制造方法或者精制工艺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供借鉴、有益的审判思路。

3.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李沧区检察院、李沧区法院侦查、起诉、审理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唐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基本案情

年7月7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在广州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查获带有Champion(冠*)标识的服装件,经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均属于侵犯HBI品牌服饰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随后,市市场监管局向公安机关通报了该案线索。接线索后,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调取了商标授权书、相关公司银行流水、发票开具情况、工商注册资料等书证。经初查,该案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年9月8日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经查明,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于年4月13日注册成立,唐某某系公司股东、实际经营人之一。年至年期间,唐某某在经营过程中,明知万某(另案处理)经营的青岛某有限公司提供假冒注册商标的Champion(冠*)产品,仍从该公司购买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Champion(冠*)产品价值.40元,获取违法所得.2元。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将涉嫌制售假冒冠*品牌服装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万某抓获。经查,万某在明知未取得“Champion(冠*)”品牌授权的情况下,组织青岛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非法制造“Champion(冠*)”商标标识,组织山东某服装有限公司、日照某纺织品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京都某服装有限公司等生产“Champion(冠*)”品牌服装,通过多家销售商销往山东、上海、福建、广东、江苏等地,涉案金额达2亿元。年5月21日,李沧区检察院对唐某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并追诉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年7月12日,李沧区人民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罚金76万元;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2万元;对扣押在案带有“Champion(冠*)”标识的服装件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销毁;对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和唐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它不仅是不同商标或服务的外部识别标志,还承载着企业的信誉、文化等更深层次的内容。Champion(冠*)品牌是美国经典户外运动品牌,在中国具有广泛知名度。当事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为谋取高额利益,明知供货商提供的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仍大量采购并对外销售,其行为已严重侵害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跨地区侦查,彻底斩断一条集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服装、伪造关单于一体的制假售假犯罪链条。检察机关、法院充分履行职责,在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积极为商标权人挽回损失,取得了多赢、共赢的效果。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纠纷案

基本案情

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等(以下简称TCL公司)在其官方微博、短视频平台账户发布短视频,对激光电视产品在安装过程、显示效果及电视噪音和漏光等方面进行了非客观、不正当的评论,并把激光电视产品与TCL电视产品进行优劣对比,恶意贬低激光电视产品。涉案视频中出现的激光电视画面中的动画形象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公司)生产的激光电视中使用的美术作品吉祥物“海小聚”高度近似,且涉案视频中出现的激光电视主机外观与海信公司生产的80L5型号的激光电视主机一致。海信公司认为,TCL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海信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给海信公司造成了极大损失,故起诉主张TCL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海信公司的商业诋毁,要求TCL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万元并赔礼道歉。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诉讼程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与海信公司同行业的竞争对手,TCL公司在发布的被诉侵权视频中含有针对海信公司激光电视产品的虚假及误导性信息,足以导致消费者对海信公司的激光电视产品质量产生否定性评价,损害了海信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而削弱了海信公司的激光电视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构成对海信公司的商业诋毁。对于TCL公司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以及赔偿数额的问题,二审法院支持了海信公司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并且对判赔金额从50万元大幅提高至万元。

典型意义

商业诋毁案件比较多的形式是通过写文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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