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原标题:是个人发明还是职务发明?最高法院宣判一起专利权属案进行界定——(引题)
不能仅以是否在工作期间完成发明创造认定其权属(主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卢越)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上诉人郑州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礼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判决驳回新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涉案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而系个人发明,应归个人所有。
宋*礼于年4月23日与新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于年11月14日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圆环形高温微波膨化炉”实用新型专利,并于年8月20日获得授权。
年5月21日,新材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涉案专利系宋*礼在新材公司工作期间,承担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且主要系利用新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应属于职务发明,请求法院判令涉案专利权归新材公司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新材公司向宋*礼下达了该研发任务;新材公司不能证明该设备对涉案专利的主要创新点起到较大启示作用,故涉案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驳回新材公司诉讼请求。
新材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从案件的证据、事实出发,并结合生活常识予以综合分析,涉案专利的研发既不属于宋*礼的本职工作,也不属于新材公司交付给宋*礼的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任务,同时也不属于主要利用新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
法庭认为,认定职务发明的物质条件应为直接或间接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并对形成发明具有实质性影响的物质条件;而技术条件则指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对于形成发明的实质性特点具有技术启示。本案不属于上述情形,在研发过程中新材公司未向宋*礼提供专利法意义上的主要物质技术条件。
该案二审判决明确指出,任何人均依法享有发明创造的自由和权利。除非法律特别规定,否则既不能简单地以发明人的身份归属来认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也不能简单地以是否系在单位工作期间完成发明创造来认定该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在职务发明权属争议的确定中,应当在保护单位利益与发明人利益之间取得合乎立法本意的平衡,既不使单位失去其投入生产要素资源所期待获得的智力成果,也避免使发明人处于弱势而使单位仅仅基于劳动关系坐收“意外之喜”,从而导致打击发明人的发明热情、从根本上抑制自主创新的不利后果。
责任编辑:肖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