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从保护产品整

年第四次修改的《专利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通过,将自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的专利法规定了保护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适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回应了当代外观设计保护的需求。

局部外观设计的定义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指的是对产品一部分做出的设计申请专利保护并获得授权的行为或者权利。通过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增加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年的美国Zahn案[1],英文为“PartialDesign”,以往通常被翻译为“部分外观设计”,通过第四次《专利法》的修改,将其称谓定为“局部外观设计”。

从年我国专利法诞生,经过三次修订,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始终是产品整体外观设计。年我国启动第四次专利法修订,专家学者提出了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的方案,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其中,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 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 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明确产品局部的设计属于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及外观设计的国内优先权。

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意义

从创新角度而言,产品设计经常是局部设计改进逐步累加的结果。如果没有局部外观设计保护,产品外观的保护范围既包括创新性设计特征也包括非创新性特征。当产品设计的创新性外观设计特征被模仿时,其它特征可以容易地被现有设计特征替换,在整体观察比对原则下,被诉产品不侵权的可能性较大。

因此,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充分保护设计人做出的设计贡献,防止他人未经授权而把发明人做出的原创并具有独特设计特点的设计进行复制或简单地改变,从而轻松规避侵权责任。

保护局部外观设计与国际接轨

美国将产品的组成部分解释为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美国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在InreZahn一案中针对如下图所示的外观设计指出,“虽然外观设计必须在特定产品中加以实现,但是法条并未限制到全部产品或者部分产品的外观设计,也没有限制到单独销售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欧盟外观设计保护客体包括产品组成部分的整体或部分外观。在欧盟,外观设计是指,由线条、轮廓、颜色、形状、质地和/或有产品本身的材料和/或产品装饰等特征形成的产品整体或者部分外观。因此,欧盟将产品组成部分的外观设计作为外观设计保护客体。

日本年修改外观设计制度引入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在日本,外观设计是指,实物的形状、模样或者色彩以及它们的结合物,即通过视觉给人美感的有形物。日本《意匠法》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能够引起视觉上美感的物品(含物品的构成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日本部分外观设计制度是年《意匠法》修改过程中增加的法律制度,上述定义括号中强调的“物品的构成部分”即指部分外观设计。

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都设计了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的制度,随着国际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多,各国及各地区的企业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多国已经设立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的情况下,我国如果不设立相应的制度,将会影响国内设计者的创新活力,进而影响中国企业在国际的竞争力,因此专利制度也应与国际接轨。

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好处

局部外观设计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保护客体。从权利保护客体的角度来讲,局部外观设计与整体外观设计可以进行区分,可以作为不同的权利保护客体独立存在,这是可以单独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的前提。一直以来,我国都以整体产品的外观设计为保护客体,审查指南也指出不可分割或不能单独销售的产品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但随着组装加工企业的发展,载体的概念逐渐弱化,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传统理念逐渐受到了冲击。

局部外观设计具有产业价值。外观设计既具有功能性又具有美感,蕴含了设计者的智力劳动,作为产品的外在表现形式,可以直观体现产品特点、企业形象及品牌特征等。而一个企业的系列产品如汽车等,常常具有相同的局部外观设计,该局部设计能够体现企业具有连续和继承的设计理念,有利于树立可信的品牌形象,提高消费者忠诚度;而受功能性影响较大的产品或较为成熟的产品的设计空间往往有限,企业的创新之处恰恰体现在局部外观设计,并非产品整体的更改。多年实践证明,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有效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人民群众对于 的外观设计专利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科学完善迫在眉睫。

保护局部外观设计满足信息化需求。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GUI产品外观设计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虽然年修订的专利法将GUI纳入增加了外观设计的保护,但在仅保护整体外观设计的制度之下,GUI须与整体产品的其他设计结合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体现了整体保护的局限性,无法满足信息化时代及设计载体更加多元化的需求。

局部外观设计的引入,填补了我国外观设计保护的空白,是我国专利法的有益尝试和重要进步,代表着我国专利制度逐步厘清了外观设计本质在于保护设计而并非产品整体,是对知识产权本质更加深刻的理解,同时能够更大程度地保护创新成果,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产业创新活力,对我国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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