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法院年十大知识产权
典型案例
1、腾达“无线路由器”侵害方法专利权案
原告: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敦骏公司)
被告: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腾达公司)
被告:济南历下弘康电子产品经营部
被告:济南历下昊威电子产品经营部
原告敦骏公司是名称为“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涉及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是一种强制(Portal)业务技术。原告认为被告腾达公司制造、销售的W15E、W20E、G1等多款商用无线路由器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业务用户使用被控侵权的路由器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时,再现了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方案,并且销售范围广、销量多,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也即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的,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本案中,业务用户使用被控侵权的路由器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时,再现了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方案,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判决被告腾达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案的路由器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万元。
本案确立了涉及网络通信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认定标准。网络通信领域具有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多方协作、持续创新等特点,为了更好地表达出发明的实质技术内容,绝大多数发明创造只能撰写成为需要多个主体参与实施的方法专利。这些方法专利在实际应用中,往往都是以软件的形式安装在某一硬件设备中,由终端用户在使用终端设备时触发软件在后台自动运行。从表面上看,终端用户是专利方法的实施者,但实质上,专利方法早已在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过程中得以固化,终端用户在使用终端设备时再现的专利方法过程,仅仅是此前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内的专利方法的机械重演。因此,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制造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专利方法被终端用户所实施。
2、“鲁花” 案
原告: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鲁花集团)
被告:庆云县鲁花制粉有限公司(简称庆云鲁花公司)
被告:从某
鲁花集团由莱阳市鲁花植物油厂改制而来,是第号“鲁花LH及图形组合”商标
、第号扇形鲁花商标
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油脂,食用油等。鲁花集团对鲁花商标持续使用并进行了广泛宣传,获得过多项荣誉。
庆云鲁花公司成立于年,经营范围为面粉加工、销售等。该公司生产的麦芯粉、雪花粉、水饺粉及长粒香大米等在包装袋显著位置使用了
标识被告注册并使用域名为“luhuaship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