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专利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不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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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款耳机被抄袭,公证取证讨说法

i逗是赢海市科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睿公司)旗下的智能手机品牌,该品牌手机在赢海市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年7月2日,科睿公司与赢海市瑞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豪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科睿公司授权瑞豪公司从事i逗品牌的耳机研发、生产和销售,研发的耳机的专利权归瑞豪公司所有。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瑞豪公司成功研发了一款入耳式耳机,并随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耳机的外观设计专利。瑞豪公司获得了该专利的授权后,随即将该款耳机投入生产。年5月13日,科睿公司在赢海市博雅体育中心召开了逗手机新品发布会。发布会上,科睿公司正式发布了i逗A6pro智能手机,科睿公司总经理雷米对该款手机的新功能、配置等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随后,科睿公司又发布了i逗新款入耳式耳机(即瑞豪公司研发的新款耳机),雷米也对该款耳机的亮点进行了一番介绍。该款耳机不随手机赠送,需要客户单独购买,售价为元。

年6月8日上午10∶00,i逗A6pro智能逗新款入耳式耳机正式发售。

两个月后,赢海市腾隆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隆公司)在多多好购物平台上销售i逗入耳式耳机,并在该款耳机的商品说明中注明i逗款耳机(简化版),售价39元,正品保证,库存充足。该款耳机的外观与i逗新款入耳式耳机的外观十分似,耳塞部及线控的图案与形状相同,仅耳机插头有一点差别。

后来,腾隆公司销售仿制的i逗耳机的事实被瑞豪公司发现。年8月14日,瑞豪公司委托工作人员江泰向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处公证员刘雯和洗达开的监督下,江泰以购买者的身份在腾隆公司的网店购买了5副i逗款耳机(简化版)耳机。

两天后,江泰随同公证员刘雯、洗达开从快递员处取得了腾隆公司发来的包裹,并对包裹外观、内部物品、单据进行拍照,拍照完毕公证员对包裹进行封存。

年8月18日,瑞豪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腾隆公司停止销售i逗款耳机并赔偿损失。法院后来的判决支持了瑞豪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不可任性仿制

外观设计专利权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它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一种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专利并不是一种技术方案。

实践中,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是确定被控侵权产品和专利产品是否为同一类产品;二是站在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观察被控侵权产品和专利产品,是否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三是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放在一起进行对比、整体观察,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腾隆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瑞豪公司的专利产品均为耳机,属于同一类产品。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进行比较,耳塞部及线控的图案与形状相同,仅插头存在一点差异,一般的消费者难以辨认出两者差异,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因此,可以判定腾隆公司被控侵权产品与瑞豪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相似。

腾隆公司未经瑞豪公司许可,擅自销售与瑞豪公司外观设计相似的耳机的行为,侵犯了瑞豪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瑞豪公司有权主张腾隆公司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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