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胜诉后,部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会了解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这往往会让申请执行人感到困惑,到底要不要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拍卖的意义有吗?尤其当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更加令人疑惑。
众所周知,专利权是财产性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工业知识产权。专利权作为一项财产性权利,当然具备财产权的特征,具有财产属性。从理论上来说,专利权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客体。但是,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价值难以评估,让人捉摸不透。申请执行人可能在垫付评估费和处置费用后仍然一无所获。下文详细叙述专利权的处置问题。
一、如果被执行人有其他有形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执行其他有形的财产
专利权的价值难以评估,并且流通性不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有形资产。因此,在有其他财产的情况下,我们还是应当优先处置其他财产。
二、权利的有效性是专利权价值的基石
如果专利权是不存在的,那么,价值也就不复存在。即使是已经授权的专利,其权利也有可能是无效的,而且这个可能性还不小。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是初步审查后即可授权,其无效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发明专利权是在实质审查的基础上做出授权,其权利稳定性相对更好,但也有一定的被无效可能。
专利权的授权需要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对于发明专利权而言,最主要的授权条件是创造性。审查创造性的文献是现有技术,即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国内外所有资料,包括专利文献、期刊、书籍、论文、网页和实物等所有体现技术方案的载体。从现有技术的定义可知,审查专利创造性的文献是非常庞大的,浩如烟海,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员不可能穷尽查阅所有的文献资料。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员来说,他们有最低文献要求作为检索的标准,审查员只要按照最低文献要求检索之后就可以做出是否授权的决定。但是在最低文献之外,还有浩如烟海的文献资料,审查员是没有进行检索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新的无效证据,均可以对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此外,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审查员一般不作实质审查,审查员只做少量的检索工作,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即作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总体上来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稳定性不如发明专利权。
总而言之,专利权的授权不代表权利一定是存在的,仍有较大的可能性被无效。作为申请执行人来说,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