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中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必须要有的两份文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及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说明书应当支持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书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仅凭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就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具体而言,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说明书有“清楚、完整”的要求。
一、“清楚”的要求。
这里讲的“清楚”,可分为两方面:主题明确以及用词准确。主题明确,即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技术效果、以及最核心的技术方案。用词准确,就要求说明书应当使用技术用语,准确表达主题,用词不能含糊不清,所使用的法定计量单位应当符合规范。
撰写说明书时,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术语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术语,则其含义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的,无需在说明书中给出该术语的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反之,如果该术语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术语,其含义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清楚的,该类术语即为“自造词”,则至少应当在说明书中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
二、“完整”的要求。
这里讲的“完整”,是指说明书不得缺少理解、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必不可少的内容,如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发明名称、附图说明、实施方式等,具体参照国务院专利行*部门的有关规定。提到“完整”就得提到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二者之间的关系,说明书应当能够支持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而权利要求书要以说明书为依据。两者关系的具体体现可分为两点:相适应和有记载。说明书中记载内容与权利要求的内容相适应,不能互相矛盾。权利要求的特征均应在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内,每一个权利要求至少在说明书一个具体实施例得到反映;而且至少在说明书中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中包括了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