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定人工智能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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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定:人工智能系统不能成为专利的发明人年7月,美国计算机科学家斯蒂芬·泰勒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了两项专利申请,与一般申请不同的是,泰勒将他创造的人工智能系统(DABUS即DevicefortheAutonomousBootstrappingofUnifiedSentience,统一感测自动引导设备)列为两项专利申请的唯一发明人。年4月,美国专利商标局以缺乏有效发明人为由拒绝了这两项申请。年8月,泰勒向美国弗吉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申请重新审查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决定,收到不利结论后随即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年8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维持了初审法院作出的即决判决,驳回了原告泰勒的请求。本文以该案判决原文为主要参考,将判决要旨归纳如下。判决要旨原告斯蒂芬·泰勒主张,第一,“发明者”一词可能包括人工智能,例如,法律在某些地方使用了更广泛的术语“谁(who)”。第二,他开发和运行的人工智能系统(DABUS)本质上是经过编程独立发明的电脑系统。所申请专利的发明是人工智能创造的成果。第三,为了鼓励创新和公开披露,人工智能产生的发明应是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面对泰勒的主张,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开门见山地指出:该案的核心问题是专利法中“发明人”的资格认定问题。解决本案的核心问题不需要“对发明的性质或权利要求进行抽象调查”,而只需要运用法定解释的方法,审查专利法文本中对“发明人”的定义。核心:对“发明人”的定义根据美国专利法第条的规定,“发明人”是指“发明或发现发明客体的人(individual)或多人(individuals)”。虽然“个人”(individual)一词在专利法中没有明确的定义,法院运用文义解释等方法,层层深入对个人的含义进行了探讨。第一,引用联邦最高法院在Mohamadv.PalestinianAuthU.S.,()案中的解释,当使用“个人”作为名词使用时,通常是指人类、自然人。第二,根据牛津英语词典,个人(individual)一词的释义有三个:(一)单一个人,区分于集体;(二)一个人;(三)一个不可分的独立实体。将“个人”定义成自然人符合日常用语习惯,当我们说“一个人走进商店”时,通常指的是自然人。第三,根据《美国法典》中的定义,“人(person)”和“任何人(whoever)”一词包括公司、协会、合伙企业、社团和股份公司等,以及个人(individual)。从此定义中可以看出国会在立法时的考虑,除非某种迹象表明国会另有其意,法律术语中的个人(individual)应当仅指代自然人,不包括与其并列的公司、协会、合伙企业、社团和股份公司。再者,专利法使用“他自己”(himself)和“她自己(herself)”等人称代词来指代发明者,而不是“它自己(itself)”,“如果国会打算允许非人类发明者,它就会考虑到使用‘它自己(itself)’。”美国专利法要求,发明人需要宣誓或声明发明人“相信(believe)自己是原始发明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我们不决定人工智能系统是否可以形成信念,但没有任何内容可以证明,泰勒本人提交的陈述可以代表人工智能系统DABUS。”针对泰勒提出的鼓励创新的政策性目标,法院认为该案面对的问题并不是“人类在人工智能的帮助下作出的发明是否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而是人工智能是否有资格成为发明人。原告泰勒还表示,拒绝授予DABUS专利将破坏“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即美国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八款第八项(知识产权条款)提到的授予发明人以专利权的目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泰勒引用的宪法条款授予了国会立法权,国会选择通过专利来进一步规范授权,授予专利条件应当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本案中,泰勒并未主张将发明人限制解释为人类的法律是违宪的,因此本案不适用宪法进行审查。因此,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支持了初审法院作出的决定,“当一项法律明确而直接地回答我们面前的问题时,我们的分析不会超出纯文本。如果法律规定是清楚明确的,法院的解释工作就止于此。国会已经确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发明人,所以人工智能不能成为发明人。”原告方的律师、《合理的机器人:人工智能与法律》的作者瑞安·阿伯特(RyanB.Abbott)表示,“我们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决定感到失望,该决定采用狭隘和文本主义的方法来解决本案的关键问题。”此外,本案的原告泰勒在多个国家和地区申请将人工智能作为专利发明人,英国、韩国等国同样拒绝了泰勒的请求,但南非专利局去年授予了据称由DABUS创造的发明以专利权。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其判决中注意到南非的决定,称“该外国专利局并未解释我们的专利法。它的决定不会改变我们的结论。”正如本案初审法院在判决结尾所言,“随着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系统可能在某个时间点达到足够的复杂程度,以至于它可能会满足发明人的资格要件。但这个时间还没有到来,如果到来了,届时将由国会来决定如何扩大专利法的范围。”由此,美国专利商标行政审查部门和司法机关形成了一致意见。目前,根据美国专利法的明确规定,只有自然人才有资格成为发明人。本文所述案件初审案号是F.Supp.3d(E.D.Va.),终审案号是Case:21-。注释:35U.S.C.Definitions:Theterminventormeanstheindividualor,ifajointinvention,theindividualscollectivelywhoinventedordiscoveredthesubjectmatterofthein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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