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定于年4月8日召开年第21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届时将会审议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瀚”)的首发申请。据了解,鸿富瀚主要从事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和自动化设备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其消费电子功能性器件产品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智能穿戴、家用智能设备等消费电子产品及其组件;同时,鸿富瀚向客户配套提供自动化设备及夹治具、载具、刀具等辅助工具,主要用于下游客户消费电子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贴合、组装、激光切割、精密加工及检测等生产环节。其直接客户主要为消费电子产业链中的制造服务商、组件生产商,包括富士康集团、鹏鼎控股、欧菲光、村田公司、安费诺集团、京东方、立讯集团、正崴集团等,功能性器件产品最终应用于苹果、微软、亚马逊、华为、小米等知名消费电子终端品牌商。据其招股说明书(上会稿)披露,年至年,鸿富瀚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3.46亿元、4.45亿元、6.51亿元;同期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8万元、.17万元、1.31亿元;此次计划募集资金69,.00万元,主要用于鸿富瀚功能性电子材料与智能设备项目和工业自动化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本以为此次鸿富瀚的上市可谓是板上钉钉,然而分析其招股说明书后发现,其曾多次被员工告上法庭,让人不禁怀疑其社会责任是否做到位了,且其专利发明署名不合法,不得不让人怀疑其内部的管理制度等是否有流于表面之嫌。曾多次被员工告上法庭在上市公司的上市申请中,诉讼缠身的并不少见,然而像鸿富瀚这样被多名员工诉之于法庭的情况的着实少见,毕竟上市对于公司来说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在这个节骨眼上多一次诉讼就意味着要接受公众更多的质疑,而鸿富瀚几次与员工的诉讼,在这当中尤为醒目。例如在年,鸿富瀚与其员工就工资事宜发生了两起诉讼,例如与张某的劳动诉讼中,一审判决鸿富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宏志年2月1日至年3月6日期间的法定工作日工资(含春节三天法定节假日)差额.78元;鸿富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宏志年3月14日至年3月6日期间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差额元;鸿富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宏志年4月15日至年3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元;鸿富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宏志律师费元;驳回鸿富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外还有其与其员工徐某的诉讼,法院要求鸿富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徐卫星多项费用;同时驳回原告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在这两个诉讼中,鸿富瀚均申请了二审,且均以以败诉结尾,除了鸿富瀚的败诉,在法院判决过程中发现鸿富瀚存在多项违规情况:第一,多项工资及加班费未足额发放,以与徐某的诉讼为例,在年7月4日至年5月31日中,普通加班和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为.92元和.14元,同时还未发放年7月1日至7月5日工资.7元,同时,法院还认定其确实存在未足额发放被告加班工资的事实,依法核算为.95元(.63元×1.5个月),而在张某的诉讼中,也存在上述内容。第二,未签订劳动合同,徐某年7月4日入职,鸿富瀚应当在年8月4日前与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鸿富瀚逾期未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应当支付徐某年8月4日至年7月3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6元。可以看到,不论是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还是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都反映出鸿富瀚的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同时其内部管理制度存在巨大漏洞!这样的行为,不禁令人疑惑,其真的能够上市么,其真的对其员工做到了应尽的义务了么?专利发明署名不合法要知道,技术创新是消费电子产业链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由于研发周期通常较短,只有紧跟终端产品的技术需求、具备持续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才能保持竞争优势和行业地位。据其招股说明书披露,鸿富瀚十分注重科技创新,建立并完善技术创新机制、重视自主研发队伍的建设与培养,研发投入逐年增长。经过多年的理论及实践经验积累,已形成了多项专利、软件著作权及非专利技术等一系列自主科技创新成果。然而分析其专利的申请内容发现,其发明人居然均是实际控制人张定武,张定概兄弟,不由得让人大吃一惊,要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专利的发明人做了详细的要求,只有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才可以称为发明人。而在张定武,张定概的履历中可以看到其并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张定武先生: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年12月至年12月,任职于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年2月至年12月历任鸿富瀚有限监事、执行董事,年9月至今任东莞鸿富瀚浩执行董事,年12月至年11月任鸿富瀚有限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年11月至今任深圳市思撰实业有限公司监事,年11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张定概先生: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年7月至年12月,任职于广东长实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年2月至年11月,历任鸿富瀚有限生产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年5月至年4月,任深圳市品秀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年11月至今任本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年6月至今任梅州鸿富瀚、梅州嘉颖执行董事、经理。年4月至今任鸿富瀚软件执行董事、总经理,年6月至今任淮安鸿富瀚执行董事、总经理,年3月至今任深圳市品秀实业有限公司监事。可以看到,张定武、张定概兄弟的履历更加偏管理,在后期工作不涉及研发的情况下,将其列为第一发明人未免也太草率了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而将不是发明人的名字列为第一发明人,未免对国家法律法规太过于漠视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