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等社会为什么不堵塞法律漏洞,打击专利

看到英特尔专利侵权败诉,一审判决要赔24亿美元的消息,有些朋友可能要问,美国等为什么不堵塞法律漏洞,打击专利流氓呢?

这看似一个法律问题,其实是经济、社会和价值观综合在一起的复杂系统问题。

我们先来看看专利流氓的定义。专利流氓(PatentTroll),又称专利蟑螂、专利鲨鱼,是指那些没有或几乎没有实体业务、主要通过积极发动专利侵权诉讼而生存的公司。由于没有实体业务,国际上又称其为NPE(非执业实体)。

专利流氓本身几乎并不制造专利产品或者提供专利服务,主要是从其他公司、研究机构或个人发明者手上购买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然后专门通过专利诉讼赚取巨额利润的专业公司或团体。起源于年的美国,最早是用来形容积极发动专利侵权诉讼的公司,这样的专利公司往往具有很强的寄生性。

按理说,专利流氓的合理性并不强,按我们的理解简直就有“诈骗”的感觉,不应该让其合法存在的。如果是在国内,这种弄法几乎是不能胜诉的,比如我们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就排除了专业打假人,什么意思,普通消费买到商家的过期或者质量问题商品,可以诉讼要求商家或厂家赔偿,但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专门用于打假去购买商品遇到上述问题就不行。

在我们国内,这种“明目张胆”的专利流氓是很难胜诉的,我们国内的专利流氓是相对隐蔽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某些行业的大公司,申请了一系列成网状结构的所谓专利群或者专利网,但他们也并不全用这些专利来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如果哪个创业企业用了部分或近似他们已经申请了专利的技术,如果经营得好,就可能引来他们的专利诉讼;当然经营得不好,他们只当没看见。

那么打死了“专利流氓”是不是只有好处呢?表面上看好像是,但事物都有两面性,哪有只有好处的呢?

虽然很多人要说,是美国的法案通过比较困难,判例法之类的随意性太大,等法律程序问题导致的专利流氓。但其经济原因却是,专利流氓问题背后,还有一条完整的产业链,这条产业链上的人也要生存,所以说很难被立法禁止,或者说立法禁止可能法案根本就通不过。

有人要说了,非法产业链还要保护,这不是疯了吗?这帮人并没有疯,理由如下:产业链上除了这些负责诉讼要赔偿的公司,还有倒卖专利的公司或个,这两拨人一般得不到大家的同情。但是没有这两拨人,中小发明人特别是没有渠道的个人发明人,就无法从发明中获利。如果大量的发明只有成本,没有收益,在美国这个资本主义社会的后果还是比较严重的,那就是一定会严重影响美国创新的丰富性和创新主体的多样性。

这个逻辑可能我们理解起来有一定困难,也就是说为了保护个别人,牺牲了很多合法经营者的利益,而且牺牲的还是所谓的国之根本的大型科技企业的利益。

但是,除了要维护大企业的利益,也要防止他们挤牙膏,甚至通过市场地位打击竞争者,因为那样也会导致他们整个社会的科技水平被其他经济体慢慢超越。所以他们很多人都还是认为,专利流氓这样的成本是值得付出的。

从结果来看,其实造成严重灾难事件的还并不多,这些案件一般都能和解,大公司破财是肯定的,但他们承受能力强,虽然是天价赔偿也能相对轻松的通过其累计的盈利等来消化掉,因此破产或倒闭的企业微乎其微,甚至根本就没有。

每一个社会每一种选择都有一定的社会成本,美国社会在专利方面放纵专利流氓的选择,成本是很高的。可能短期内我们还这样玩不起,但是长期来看,要鼓励创新,真还有部分的借鉴意义。我们不能只看到大企业的创新,小企业或个人的创新也不能只在一些专题节目中(比如央视科教频道)出现,也要让这些人有机会把专利拿来变现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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