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带成果跳槽,新公司捡便宜申请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4月22日讯(记者耿珊珊通讯员蔡蕾)技术专家带着研究成果跳槽,新公司“捡便宜”要申请专利,原公司反对,双方对簿公堂。4月22日,武汉市中院审理的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入选年湖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并入选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原、被告均为我国光通信领域知名企业,第三人秦某原系原告技术人员,离职后在被告任职,第三人吴某、安某系知名专家。

年9月中旬,甲公司安排秦某接替拟休产假的杜某(甲公司的技术人员)工作,参与甲公司的一项技术设计工作。年9月,杜某向秦某发送了主题为“近期工作”的邮件,邮件附件中包括该技术的详细内容。年11月,秦某跳槽到了乙公司。年5月,乙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发明人为秦某在内的多名技术专家。甲公司得知此事后,把乙公司和秦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应归属于甲公司。

法庭上,秦某说,虽然自己曾经在甲公司工作,但是这项发明是自己在乙公司和同事们共同努力的结果,不属于自己在甲公司工作时的职务发明创造。

武汉市中院围绕被告、第三人对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所做的实质性贡献及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进行了审理。

合议庭将涉案发明专利申请记载的技术特征与乙公司及秦某提交的证据中反映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认为乙公司以及秦某提交的证据中并未体现涉案专利申请的实质性特点,无法证明对涉案发明专利申请做出了实质性贡献。同时,关于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合议庭比对了甲公司研发的技术方案及涉案发明专利申请,认为两者高度关联。

结合甲公司安排秦某参与研发工作并接触到相关技术文件及秦某从原告处离职不到一年等事实,合议庭认为涉案专利申请属于秦某履行原告分配的工作任务且利用原告技术资料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最终,法院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创新是发展之源,若对企业创新不进行有效司法保护,则会导致市场主体不愿投入高额成本进行研发创新,而是通过不正当的“挖角”方式取得技术,最终导致创新停滞。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在裁判效果上,充分保障研发单位合法权益及创新积极性,优化了保护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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