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裁决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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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程永顺、吴莉娟知识产权专家

年10月17日,《专利法》完成第四次修改,其第76条明确规定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新修正的《专利法》于年6月1日起施行。年7月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实施办法》);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药品上市审评审批专利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裁决办法》(简称《行*裁决办法》)。这三个文件与《专利法》第76条的规定共同构成我国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制度基础。

年1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第一起涉药品上市审评审批专利民事案件,即原告中外制药株式会社诉被告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年4月1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该案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年8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年10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第一起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裁决案件;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审结首批3件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裁决案件。

修改后的《专利法》的实施,与药品专利链接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新规章的出台,法院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审判相关案件,表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在中国已经正式落地。与该制度实施的相关部门,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行*裁决部门,边实施,边探讨,对该制度的实际具体落地做出了很大努力。

与此同时,业界通过公开渠道可见的前述案例信息,对我国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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