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比中光是否为同一技术重复申请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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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地域性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比中光”或“发行人”)于年12月7日通过科创板上市委审议。奥比中光是一家专注于3D视觉感知技术研发的企业。

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项发明专利中,同名或名称相似的具体情况和实际用途,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是否为同一技术重复申请发明专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发明专利信息披露内容逐一核查验证,说明核查方法、核查证据及核查结论。

回复:

截至年6月30日,公司拥有项发明专利,其中中国发明专利授权项、美国专利授权8项。剔除10项尚未产生营业收入的预研性中国发明专利后,公司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为项(其中中国发明专利授权项、美国专利授权8项)。该等专利涉及的同名或名称类似的具体情形和实际用途及相互之间的差异情况如下:

一、8项美国专利与对应的8项中国专利情况

公司的8项美国发明专利与中国发明专利属于申请地不同、申请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同族专利。由于不同国家/地区专利授权的权利范围不同,公司为了进行专利布局,于中国和美国申请同族专利并获得授权。该等专利的具体情形如下:(略)

我国及美国作为成员国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受人,为了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在以下规定的期间内应享有优先权。”第四条之二规定,“专利在不同国家就同一发明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向本联盟各国申请的专利,与在其他国家,不论是否本联盟的成员国,就同一发明所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

根据上述规定,专利具有地域性,已经在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申请的主体可以在向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在不同国家就同一发明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基于此,公司为了进行专利布局,于中国和美国申请同族专利并获得授权。

二、项中国发明专利同名或名称相似的具体情况和实际用途,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是否为同一技术重复申请发明专利

(一)专利名称与专利技术内容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专利审查指南》中对发明专利名称有如下要求:“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和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应当一致。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

根据上述要求,专利名称只要可以表明专利技术的主题和类型即可,未必也无需直接对应技术内容本身或发明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明人往往为了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在术语使用上会进行上位处理,包括专利名称、技术用语等,这也是国内外众多科技公司的通用做法。比如根据招股说明书,多个科创板公司均有不同发明专利同名或名称相似的情况,如盛美股份()的“工业加工装置”、寒武纪()的“运算方法、装置及相关产品”、巨一科技()的“一种基于移动终端的机器人滚边机构及其调试方法”等。

(二)产品涉及众多创新发明点、用多个专利来保护以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具有合理性,是科技公司的通用做法

产品往往由多个元器件组成,当其中有多个元器件相对于现有技术都有创新时,将所有创新的发明点放进同一件专利、且只申请单个专利所获得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产品本身,竞争对手通过将其中一个元器件采用现有技术、其他元器件采用专利方案的方式,就可以轻易绕过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从专利布局角度出发,需要对产品中的每一个专利点均进行保护,通过申请多件专利来获得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是国内外众多科技公司的通用做法。

公司所研发3D视觉传感器内部结构复杂、不同应用对产品的性能和功能要求存在差异,涉及众多创新发明点,因此难以用一件专利来实现完整的保护,需要通过多件专利来构建更完善的专利壁垒,但不同专利之间拟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之间均存在差异。如,在专利主题都是结构光3D视觉传感器发射端(即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前提下,内部激光芯片的设计、透镜的设计、衍射光学元件的设计、各部件的融合设计都需要通过不同专利来实现最大范围的保护效果。此外,对于结构光发射端的一些附加功能,比如实时监测、结构体积优化、散热设计等均需要有不同的专利来实现保护。

(三)公司国内项发明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存在为同一技术重复申请发明专利的情形

如上所述,公司不同专利之间拟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之间均存在差异。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发明创造具有突出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后,才会授予发明专利权。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专利法》第二章明确了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根据上述规定,授予发明专利权需对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进行实质判断,名称是否相同或类似与是否授予发明专利权无关。且同样的发明创造只会被授予一项专利权。

同时,根据《专利法》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的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及实质审查,只有符合《专利法》授予专利权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才会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发给发明专利证书。

公司包括上述同名或名称类似的专利在内的中国境内的项发明专利都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权,并已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公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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