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苑丨永动机申请发明专利被驳法院违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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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闭关”在家,更多人萌发出各种奇思妙想,向发明界跃跃欲试。于是,前有人称“发明界的泥石流,无用界的扛把子”的B站红人手工耿,后有不久前刚刚将载人火箭发射成功,正稳步实施自己“火星移民计划”的马斯克。

那么,可以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和“不着实际的胡思乱想”之间究竟有何区别?6月16日北京青年报记者邀请北京知产法院法官就专利法中专门有一个名词来说明这个问题——实用性。

案例1:无再现性

当事人设计了一种高空发电环申请保护,称该高空发电环在高空风力的作用下旋转,产生足够大的作用力,以克服发电环自身的重力、牵引缆的重力以及电缆的重力之和,在高空中稳定运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申请所述高空发电环的翼片会在风力剧变下倾翻,也不能保证与风向形成的夹角随风向、风力发生变化,导致无法产生持续稳定的升力使其在空中保持平衡,不能正常发电。

涉案申请所述的高空发电环仅是设想,无法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不具备实用性。

北京知产法院法官提示,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应当具有再现性。

也就是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这种重复实施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

案例2:违背自然规律

当事人设计了一种“液压发动机”申请保护,称该发动机是“靠自身产生高压,液压循环自行工作的发动机”,“在不出故障的情况下,以后永远不靠外力帮助起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装置在后期不靠外力长期自行工作过程中,必然会因机械摩擦、发热等耗散大量的能量,直至耗散殆尽,停止工作,不可能仅依靠机器内部部件,在外力提供原始起动能量后,不消耗外来能量的情况下就能维持长期无限的自行工作,这明显违背能量守恒定律,不具备实用性。

北京知产法院法官提示,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符合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不能实施的,因此不具备实用性。《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3.2.2明确举例指出,那些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例如永动机,必然是不具备实用性的。

案例3:无积极效果

当事人设计了一种航空母舰申请保护,称其既可以在地面组装然后整体发射升空,也可以将各部件运送至一定高空后在高空进行组装;涉案申请所述的航天母舰可以凭借其大功率升降移动动力系统和辅助动力装置实现在地面和太空之间的重复往返。

法院经审理认为,实施涉案申请的方案将消耗大量能源,涉案申请的航天母舰与现有的航天工具相比并不能产生积极效果,不具有实用性。

北京知产法院法官提示,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朱健勇通讯员陈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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