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天津狗不理与张忠良职务发明报酬纠纷

年10月12日,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发布张忠良、天津狗不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驳回张忠良和狗不理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该案件尘埃落定,狗不理食品公司需向张忠良支付涉案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8万元。

判决书显示,张忠良作为狗不理员工,在任职期间参与发明了名称为“生物保鲜包馅面食制品的制备方法”的专利,年7月24日,去的该专利,证书载明发明人为付水胜、张忠良,专利权人为狗不理集团公司。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年11月6日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载明:成果名称:“狗不理”包子生物气调保鲜常温食品的研究开发,完成单位:狗不理集团公司。

并列明对成果的创造性贡献:1.储玉玲,2.王敏;3.付水胜,4.张忠良5.王德生;6.盛会利;7.王婧;8.杨文冰。

法院认为

关于是否支付报酬。张忠良在狗不理食品公司工作期间,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过程中作出的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当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

关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张忠良主张支付的是年至年的发明人报酬,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本案张忠良年离职,狗不理公司仍在使用涉案专利,且专利在有效期内,即使年以内部文件使用,也未通知张忠良,故本案起诉未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张忠良的报酬。张忠良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应得报酬为元(年利润万元×8年×2%),但应考虑参与研发涉案专利的人数、张忠良在研发中所起的作用以及狗不理食品公司实施涉案专利的时间等多方面因素,故支持8万元报酬。

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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