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市场经济体制的置换模式2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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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潘之凯:《计划-市场经济体制论》(知识产权出版社年4月出版)作者

(一)劳动是“置换”的 资产

农民工普遍拥有宅基地,有可以流转的集体土地,但这些通过*策可以流转的财产都是一次性财产,无法构建有持续效力的“置换”交易资产。只有劳动具备以下“四性”,才是“置换”中 的资产。

1.劳动具有普遍性

劳动能力是包括现有不达标市民在内的所有准市民都拥有的资产,而且也是所有正常的劳动年龄达标者拥有的资产。

2.劳动具有持续性

劳动不像宅基地,出卖一次就没有了。只要有劳动能力的人存在,人的消费需求就存在,就会有劳动可以“置换”。

3.劳动具有互动性

有了消费需求,就需要有劳动者来生产,准市民的未来劳动正好是这种人力资源的持续供给者;生产者需要有持续不断的消费需求,能提供未来劳动的劳动者消费需求源源不断;生产者希望生产的消费品有批量,而这种由未来劳动置换的现实消费计划,内容总是以现已存在的消费品为“样本”;由这种存在样本为蓝图汇总出的消费订单,一定有成熟性和批量性,因而是一种最适合规模化生产的订单。

4.未来劳动具有计划管控下的均衡性

用未来劳动置换现实消费,开始实施时,其需求是累积的,并不均衡。比如“置换”开始时,很多人都需要住房,住房总计划量将是由累加得到的总数。但当我们用科学方法进行规划、用经济手段进行干预后,这种累积的消费需求就可转化为均衡且持久的消费、生产和就业计划。具体均衡措施:

,通过科学计划,实现分步、分块均衡。住房先小再大,分几步达到目标;通过科学规划,这部分人先取得这种消费,那部分人先得到另一种消费。通过这样的科学分配可以实现过程均衡。

第二,用经济激励方法进行均衡。比如在一个“置换”规划期为15年的安排中,以“置换”期的中值第8年为基准,1~7年就实现消费定义为提前实现“置换”消费。“置换”者需根据提前量支付“先用费”。9~15年才实现的消费定义为延后实现消费,“置换”者可根据延后时间长短获得“延用费”补助。

第三,“置换”者自我均衡安排。新体制地区“枢纽”可以要求每个“置换”者对未来15年消费内容按支付未来劳动量的进程进行分段排序和计划,提出每月、每季、每年的“置换”计划,再由*府编制出可实施且均衡的计划。

(二)“置换”过程不是商品交易过程

“置换”不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商品交换,与现在的银行“按揭”也有本质的区别。银行“按揭”是银行不负责借款人还款安排的商业行为,而“置换”则是*府保证“置换”者稳定就业、保证“置换”者偿还能力的计划行为,是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置换,是既保证参与各方利益,又避免少数人从中获取暴利的、有计划的新体制谋划。

据此,“置换”需要摒弃自由市场经济商品交易的思维模式。比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任何经营活动都有风险,哪怕已经订了商务合同的交易也存在履约风险。所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做任何要花钱的事都需要有人冒风险“投资”。而“置换”是计划-市场经济体制下*府通过计划实现的支付劳动和获得等价劳动产品(包括服务)的有计划运作过程,具有确定性和严格的计划性,风险几乎为零。“置换”启动所需要的资产投入仅仅是促成“置换”的催化剂,而不是需要冒风险的“投资”;资产投入也仅限于启动“置换”时期,并不需要长期投入,因为“置换”启动后,自身的周转资金会按计划自动保持充裕。

(三)“置换”中应该把控的关键环节

“置换”过程既有计划行为,也有市场行为:消费者选择商品的过程是完全自由的;消费者选择了消费品后,消费品生产中生产者必须安排多少人就业和消费者必须用支付未来劳动“置换”自己已经确定的消费品是强制性的、计划性的。要把握计划和竞争的分寸,保证“置换”成功,至少要抓住和把控如下十个方面的关键问题。

1.用“置换”提供稳定就业

“置换”消费品并不是自由流通商品,只能是置换者用“置换”劳动生产出的消费品。一旦这些消费品生产中没有置换者的劳动,就无法完全容纳置换者就业。

但也有例外。牵住“置换”中“就业”这个“牛鼻子”,经过*府的精心计划,也可以将现有的滞销商品房转化为“置换”的置换品。例如,通过*府精心规划,用这些滞销房产出售后带动起能容纳“置换”准市民就近就业的延伸产业——配套的交通业、餐饮业、服务业等。通过这些可容纳劳动者就业的延伸产业来安排“置换”者就业,同样可以将这些已经存在的滞销房产变成“置换”的置换品。

2.就业机会应就近提供

“置换”如果放弃对就业地的计划管理,必然会重复已经出现过的错误:大城市能提供就业,但生活费用太高,无法生存,且“留守儿童”病、大城市病、地区差距扩大病等社会病无药可治;小城市生活费用不高,但没有就业岗位。

就当前的就业态势来看,多数打工者,即首先应该城市化的准市民找到的工作都在远离家乡的地方,多数不“就近”。要顺利完成“置换”任务,就要采取计划的办法进行干预。

(1)已经就近就业的“置换”。计划-市场经济体制可将多数就业机会通过地区“枢纽”的管控留给当地。可以使已经实现就近就业的准市民直接按照“置换”规定的流程,实现自己的“置换”目标。

(2)虚拟就近就业的“置换”。“置换”体制的设计为多数准市民就近安排就业提供了可能。“置换”体制设计的根本思路是用生产自身用的消费品来为自己提供就业机会,又用这种就业收入支付用于自身消费品的费用。这里,生产的消费品是自己用的,在哪里生产并没有强制性要求。这就意味着只要*府能就近布局用于“置换”者自身消费的消费品生产,就可以实现就近就业。

新体制可以采取计划就业等措施,首先构建就近的消费需求,再通过就近生产这些消费品来实现就近就业。这就是虚拟就近就业“置换”:当地“枢纽”首先通过对区域内准市民情况的调研,以虚拟方式建立有针对性的就业岗位。比如,电视机工厂、冰箱厂、房地产公司等。当地的准市民根据自身的专业特长虚拟到当地的虚拟单位上班,成为当地就近就业的虚拟置换人。当地“枢纽”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承载能力和收入水平,制定出人员的工资水平,反馈给虚拟置换人进行未来“置换”消费计划的制定;当地“枢纽”汇总出域内消费计划后,进行域内消费品的生产规划,建设起真实的实体企业,准市民即将“虚拟”置换人转换为“实在”置换人,从而实现真正的就近就业的目标。

3.“置换”报酬需要管控

参与“置换”的消费者,在支付未来劳动取得的报酬,按“置换”计划将应该支付的已经获得消费品的偿付金由生产者强制代扣并上交专管账户,不直接支付给消费者本人。避免消费者使用这部分报酬去购买非“置换”商品,以至于无力偿还“置换”的债务,打乱“置换”的实施计划。

4.保证和限制“置换”中的利益

“置换”是有竞争的计划行为。“置换”在―个地区实施时,容纳置换者的工厂,多数都是已有的企业,只是生产“置换”产品时,必须安排一定数量的置换者就业。因此,生产每一批“置换”产品,同样存在竞争和招投标过程。为此, 要避免竞争过程的价格战,保证生产者承担就业安排责任后有合理的利益;第二由于“置换”是在*府权威计划下实施的,任何生产者和其他参与者都不应在“置换”中谋求超越合理范围的暴利。

“置换”是一项计划性非常强的经济活动,所有“置换”产品自生产订单确定之时起,就有明确具体的消费对象,有可 测算的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这就意味着“置换”产品的定价权不一定通过市场竞争来确定。如果我们选择产品竞标价格由第三方价格审定事务所 计算后统一在地区“枢纽”招标中实施,那么,不仅可以保证“置换”不会有暴利也不会没利,还可以通过招标中加权措施将竞争引向产品的质量、服务的提高,引向更好的就近就业安排。

5.保障“置换”者的无障碍流转

“置换”实施过程中,生产者生产什么产品是根据消费者提交的消费置换计划汇总出来的,有很强的计划性,但也一定有极大的变化性:一段时间由这部分专长劳动者生产这个产品,另一段时间需要由另一批专长劳动者生产另一种产品;这个阶段由这个生产者中标,另一个阶段由另一个生产者中标;等等。这里都涉及“置换”劳动者工作地和工作单位的频繁流转。如果每次劳动力转移都要通过现在的人员招聘、人员辞退法律程序完成,“置换”体制设计就一定会失败。

在计划-市场经济体制中,“置换”按地区创建有竞争的劳动力基地来实现劳动力的“置换”流转。生产企业通过竞争得到了订单,需要安排合同约定的劳动力就业,企业减去已经安排的“置换”劳动力,还需要安排多少劳动力就业,就可以到劳动力基地有偿选聘。在任务完成后劳动力有多余时,可以将多余的劳动力退回劳动力基地,实现劳动力的无障碍流转。

6.保证宏观调控能力

,“置换”价值调控。住房历来是中国人以至地球村人一生中最重要的未来劳动置换品。从更均衡就业需要出发,社会成员用适当多一点的未来劳动“置换”住房,在当前这个历史阶段来说是有利的。换言之,房价适当高昂对社会均衡消费、持久消费、社会均衡发展有帮助。问题是房地产中超出合理利润的那部分溢价不能流入房地产商的口袋里,因为房地产在“置换”中的溢价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计划调控的需要。

宏观调控措施之一,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而有计划设计“溢价”(比如房地产中超出合理利益的那部分利益)所产生的盈利要全部上交国有“置换”基金账户,用于“置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损失补偿,用于劳动力在流转中短暂失业的补助,甚至用于公共服务事业中未来劳动的“置换”,还可以成为国家财*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国家的公共支出。

第二,建立多种有效的调控手段。“置换”的宏观调控手段可以贯穿全过程,比如:

(1)什么样的人有“置换”资格。作为理论,“置换”的对象是有未来劳动能力的所有国民。“所有国民”是“需要”和“可能”这对矛盾中的一种“需要”。这种“需要”要受客观可能的制约:首先是容纳“置换”者就业的工厂建好了没有?就业条件不具备,“置换”不可能实现。其次是实施“置换”的人能否胜任即将从事的“置换”劳动?如果不能胜任,那么同样实现不了“置换”的目标。再次是地区“枢纽”有没有能力为“置换”者提供后台的计划服务?当然这个问题主要将由专业团队来完成,而不是由哪个地方*府来敲定。解决这些矛盾的实施措施将是一个渐进的抉择过程。开始先对那些专业技术、业务能力强的国民开放,取得经验、流程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当然,从调控的角度看,“置换”入门标准制定得越低,参与的人数就越多,管理的工作量就越大。

(2)允许“置换”者计划调整的周期。“置换”是依据对未来的预测做出的计划安排,情况的变化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国家还应该为“置换”制定允许的计划调整周期。调整周期短对消费者——这里的“置换”者有利,更能贴近“置换”者收入的实际变化,也更符合消费角度对消费需要的变化。但从*府部门组织者特别是生产者的角度来说,由于生产有个准备期,不希望计划变化太快。

解决这些矛盾需要有多方面的配套措施:其一,凡是已经成为合同进入生产阶段的消费品均不能做调整,因为所有产品均是量身定制的,你不要没有别人会要。其二,*府将设置最小调整周期,比如一个季度。满足“一个季度”周期要求的计划调整,在将其中已经进入生产的“置换”内容删除后,直接由地方“枢纽”进入调整工作程序。

7.做好地区“枢纽”的“置换”招标

“置换”中的地区招标是*府计划干预“置换”的最关键环节,也是体现生产者进行公开公平竞争的关键环节。

准市民要用自己的未来劳动“置换”消费品,首先需要向自己意愿地的地区“枢纽”提出“置换”申请和“置换”消费计划。其中的意愿地就是将来生活最方便的地方,就是体现“就近”就业的地方。地方“枢纽”对其进行汇总,制定出消费、生产、劳动力“置换”计划,再进行公开透明的招标。“置换”招标公告除正常招标内容外至少还应包含以下几点:

(1)随标必须安排的就业标的:企业生产这批订单时必须安排多少“置换”人员就业的工时数;

(2)强制代扣并上交的“置换”人员偿付金额数;

(3)由第三方核定的包含合理利益的精细交易价格;

(4)当地生产企业的中标加权比例。有这样一种情况:生产者在中标的合同中,承诺了安排就业的人数,而这个生产者已经在企业中安排了一批置换者的工作,且这批置换者也参加了“置换”经济活动,那么,这批置换者可以顶替合同就业指标。但如果这批置换者没有参加“置换”就不能顶替就业指标。

招标过程将采用计划-市场经济体制中割断关系链的招标设计进行。

8.“置换”过程的调整

“置换”涉及人群多,时间跨度大,过程中的计划调整是不可避免的,但所有的调整都不能离开以下原则和目标:

(1)调整要符合“置换”的目标和方向。

(2)调整要有利于保障置换者的利益。这就是说当“置换”者利益与相关主体利益有矛盾时,要保护置换者的利益。只有置换者受益了,“置换”才能成为执*为民的一种可行体制设计。

(3)调整要不损害“置换”秩序。“置换”是个一环扣一环的系统工程,关键环节的错乱会导致整个“置换”的失败。

(4)调整不能以*府计划的信誉为代价。调整必须在计划允许的范围内实施。

9.用新思维规划“置换”

(1)“置换”不是银行按揭。

(2)由于“置换”有极强的计划性,应用国家主导的“置换”基金作为“置换”启动资金,不应该用市场经济的“投资”筹措资金。“置换”是一种计划行为,*府不用担心后续资金的平衡,因为全部“置换”过程都是“支出”一环扣住“收入”一环实现的,特别是住房将是“置换”的重头戏,而住房消费中,*府将可以获得巨量“溢价”,完全不需要为“置换”的后续资金担忧, 需要的是启动资金,这应该由*府筹措。

(3)“置换”实施过程虽然有大量的计划行为,比如“置换”消费品的归类汇总、分地区招标等,但所有这些行为都应该是一定规则下的规范行为,不允许*府中具体人对过程随意干预。这些规范化的行为将由专业团队完成设计,由专业团队帮助实现。

10.分段精细计划逐步扩展

目标要分段,计划要精细,实现要分步。

“置换”是一个宏大的、持续的经济活动,它不是一定时期的权宜之计,而是一种常态化的计划-市场经济体制安排;参与“置换”的人员,开始可能是最紧迫的农民工,后续可能是更广泛具备未来劳动能力的人。面对如此浩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实施经验、组织能力等都需要在实践中总结完善,都要求目标、计划、实施各方面循序渐进。

(四)“置换”是计划-市场经济体制的常态经济管理模式

“置换”经济管理模式建立在*府权威管控能力基础上的计划-市场经济行为,可以比较快速实现消费、生产、就业的动态平衡。但“置换”经济管理模式对经济活动有很多限制,消费品多元且不一定持久,需要创建适应个性化生产的企业新模式来适应。因此“置换”经济管理模式应是社会经济活动从不平衡走向平衡历史阶段,比如,城市化过程的初期阶段,而且优先选择适合置换的较大型消费品开始实施。

“置换”是一种进入门槛 的、面向最广大劳动者的惠民举措,是实现社会繁荣、践行共享共富理念的一种创新型的体制机制。在“置换”的实施过程中,虽然参与“置换”的人员在履行契约时会受到一些约束,但“置换”者在选择阶段完全拥有自由和自主的权利;在实施过程中,没有任何环节把产品作为市场商品对待。“置换”的全过程依据“劳动”进行分配,完全符合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从社会生产组织上看,全部组织过程均通过计划实施,有极强的计划性,是比较平衡运行的经济组织形式,完全能够成为计划-市场经济体制的常态化运行模式。

转载自《计划-市场经济体制论》(知识产权出版社年4月出版)第五章,部分文字有删减和调整。

作者简介:

潘之凯,年8月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郊区一个农民家庭,年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遥控遥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全国电工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SC1)委员、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专业委员会高级顾问,《计划-市场经济体制论》(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作者,定制出行交通专利发明人,有着长期在国有大型企业及科研机构担任相关领导的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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