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记者郭剑烽)上海市检察院今天公布年知识产权犯罪6大典型案例,包括周某某等四人假冒“恒源祥”“富安娜”等注册商标案,于某某、贾某某等“零口供”侵犯商业秘密案,王某、顾某某、瓮某窃取游戏源代码侵犯著作权案等。具体案情和评析意见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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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汪某等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年5月至7月,汪某在经营甲公司期间,指使公司员工余某订购假冒乙公司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并租赁*某经营的丙公司仓库,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乙公司许可和授权,将无品牌标识的大包装工业蜡由*某安排员工分装改包成25公斤装印有乙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小包装工业蜡,销往上海、江苏、广东等多家公司,销售金额共计万余元。公安机关在丙公司仓库内查获甲公司存放的乙公司工业蜡袋(每袋25公斤)、乙公司工业蜡原料27袋(每袋25公斤),货值11万余元。
判决结果
年10月31日,法院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十万元;判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八千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五千元;判处丙公司罚金二万元。
评析意见
此案办理中,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坚持对内外资企业诉讼地位、诉讼权利、法律保护一视同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将平等保护贯穿办案始终,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一方面发挥检察主导作用,在审查逮捕阶段发现被告人汪某不仅销售假冒工业蜡,且将上述工业蜡分装改包成印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后,及时建议侦查人员调整侦查方向,并开展逮捕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另一方面,深挖犯罪全链条,追捕遗漏同案犯余某、*某,并追加认定丙公司的单位犯罪行为,获得法院判决认可。
02
周某某等四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年2月起,被告人周某某租赁外省某丝绵厂厂房,雇佣人员生产假冒“恒源祥”“富安娜”等注册商标且属伪劣产品的蚕丝被,并对外销售牟利。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工厂经营负责人,具体负责联络购入生产所用原材料及联系销售产品,其妻张某甲、妻妹张某乙、其连襟沈某分别负责生产管理、采购原材料及打包装运侵权产品等环节。
年8月至10月,周某某通过上述制假工厂生产、销售各类假冒“恒源祥”“富安娜”注册商标的蚕丝被条,销售金额逾十八万元。公安人员查获待销售的假冒“恒源祥”“富安娜”注册商标蚕丝被条,价值十二万元,以及大量假冒伪造的“恒源祥”“富安娜”商标标识、合格证、外包装手提袋等。
判决结果
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张某甲、沈某、张某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评析意见
*浦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关联案件中发现,被告人销售的假冒“恒源祥”商标蚕丝被均来源于外省某地,遂要求公安机关开展调查,挖掘上游生产环节犯罪,最终锁定发货方周某某及其制假工厂,从源头阻断犯罪,瓦解非法产业链。同时,检察机关全面细致审查案件,发现该工厂系家族企业、多人参与生产销售,遂结合各行为人主观恶性、所处地位作用等,准确判断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对参与购进原材料、组织管理生产和物流发货等关键环节的张某甲、张某乙、沈某依法予以追诉,获法院判决认可。
03
于某某、贾某某、乙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掌握了汽车天窗相关技术信息用于生产经营,并以设置分级管理制度、签订保密条款等措施对技术信息进行保密。经鉴定,该公司汽车天窗机械组等相关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年3月,甲公司原高级产品工程师于某某离职后,受被告人贾某某经营的乙公司聘用,负责全景天窗研发工作。于某某违反保密约定,将甲公司技术信息披露并用于乙公司相关天窗产品研发。贾某某明知于某某可能存在非法披露他人技术秘密,仍将相关数据资料用于乙公司产品研发及生产销售。后贾某某、于某某又以共同发明人身份,对部分技术申请专利。经鉴定,乙公司的部分汽车天窗产品、相关专利及计算机内部分电子数据,与甲公司技术信息实质相同或具有同一性,公司销售相关产品净利润余万元。
判决结果
年11月16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某某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年7月18日,对乙公司、贾某某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加起诉。年1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乙公司罚金四百万元,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于某某、贾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三十五万元不等。
评析意见
针对侵权行为人到案后始终否认犯罪事实,检察官根据“接触+相似”的认定思路,将行为人在原公司的系统数据、在乙公司电脑内数据与原公司技术信息进行比对,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此外,对在使用相关技术信息时未尽相应注意义务的乙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加起诉,为因员工流动等造成商业秘密泄露这一企业经营中知识产权保护痛点,提供了新的保护思路。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准确认定单位责任、对企业主管慎用羁押强制措施,在严惩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尽量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切实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对同类案件办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04
乙公司、汪某某、杨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甲公司依法经营计算机软硬件,其开发“A医药软件”并具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人汪某某、杨某某原系甲公司员工,离职后二人共同设立被告单位乙公司,汪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管理及软件开发,杨某某负责销售。年5月至年4月,未经甲公司许可,汪某某对“A医药软件”源代码进行复制、修改,制作成“B医药软件”,杨某某对说明书进行复制、修改,形成“B医药软件”产品简介及说明书,后对外销售该软件,非法经营数额万余元。经鉴定,两款软件存在实质性相似。
判决结果
年12月10日,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乙公司罚金一百五十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乙公司及汪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本案涉及医药管理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相似性认定问题,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软件相似性鉴定意见存在异议。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充分阅卷和认真听取被告人辩解、辩护人意见的基础上,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与侦查人员、鉴定人多次沟通研究,从检材获取合法性、样本程序著作权基础、鉴定程序规范性等方面逐一核实论证,为本案证明“实质性相似”构筑坚实证明体系。同时,申请鉴定人出庭阐释,有力驳斥辩方从软件源代码技术层面发起的抗辩,取得良好指控效果。
05
陈某等八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年7月至年3月,被告人陈某受境外人员委托,在国内招募被告人林某、赖某等7人,组建QQ聊天群,更新维护盗版影视资源网站。陈某负责发布任务,并给群内其他成员发放报酬;林某负责招募人员、培训督促成员完成任务、统计工作量等;赖某等6人负责将影视片源下载至远程服务器,再上传至云转码服务器,在云转码服务器上实现切片、转码、增加广告及水印、生成链接等功能,最后将转码生成的链接复制粘贴至相关盗版影视资源网站。陈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影视作品2余部,收到“野草”汇入的运营费用逾一千余万元,各被告人从中获利50万至1.8万余元不等。至案发,由上述被告人参与更新维护的网站内固定保全到包括《流浪地球》《廉*风云》《疯狂外星人》等八部年春节档电影。
判决结果
年11月20日,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陈某等八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评析意见
本案由境内外人员相互勾结,租用大容量服务器,形成线下制作源头、线上传播网络的完整盗版产业链。该团伙更新维护的盗版影视资源网站,大量使用藏匿于境外的服务器,是一起组织分工严密、作案手法隐蔽、危害性质严重的新型网络侵犯著作权案。本案涉侵权影视作品多达2万余部,著作权人分布世界各地,且涉及部分春节档热映电影,严重损害我国影视行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此外,本案专业技术问题复杂,关于犯罪手段的司法鉴定意见系核心证据,为直观展示犯罪手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请鉴定人出庭,并使用多媒体手段真实还原犯罪过程,有力指控犯罪,取得良好庭审效果。
06
王某、顾某某、瓮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年10月,被告人王某、顾某某、瓮某在被害单位甲公司任职期间,三人预谋,由瓮某窃取甲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四人斗地主》手机游戏软件源代码,修改成新游戏用于日后经营新公司。年12月,王某成立乙公司,后三人陆续离职经营乙公司,并将瓮某对《四人斗地主》游戏进行修改后形成的《77斗地主》游戏在多个平台上线运营,由用户充值使用。至案发,累计充值金额80余万元。经鉴定,上述《77斗地主》游戏与《四人斗地主》游戏服务器端文件相似度为97.16%,客户端文件相似度为89.75%,构成实质性相似。
判决结果
年6月6日,法院作出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对王某、顾某某、瓮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评析意见
本案系一起股东、高管、技术人员在职期间从公司窃取游戏源代码,离职后将源代码稍作修改,包装为新游戏上线运营、非法牟利的案件。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在查明事实、准确定性、检察监督等方面的做法具有典型意义。公安机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是手段行为,而未经著作权人甲公司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非法牟利是目的行为,在相同量刑档次下,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准确把握本案定性,更好地保障被侵权公司合法权益。此外,检察机关还向第三方平台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书》,要求对侵权游戏软件做下架处理,平台公司及时下架了侵权游戏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