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立法的技术社会经济范式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立法应以立法范式转型引领科技立法进入新时代。这一转型是对近代以来科技立法形成的“技术—经济”范式的重大超越。既有科技立法范式,简单强调经济主义的单一维度,虽然两三百年以来成功地刺激了科技应用和经济增长,但是现在明显具有很大的不适应性。一方面,这种过度经济主义模式本身导致了对科技社会性的忽视,引发越来越严重的科技与社会风险;另一方面,正在兴起的人工智能科技具有前所未有的强社会面相,它的巨大颠覆潜力和认知能力等特性,使得其应用面临着复杂而迫切的社会规范要求,特别是引发了对人的价值性的关切,因此应该向“技术—社会+经济”新范式转变,以经济性、社会性的双重架构以及相应的四项原则等,来推进对人工智能的合理规范。

关键词:人工智能立法/科技立法/“技术—经济”范式/“技术—社会+经济”范式/自主化技术/人的价值性/人工智能伦理

作者简介:龙卫球,法学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北京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6ZDA)。

法律与科技自近代以来存在紧密的联系,人类基于对于科技作用的重视,自近代起设立了专门以科技作为规范事项的科技法。但是,我们可能注意到一个有关科技法的事实,那就是在其得以兴起和发展的过去两三百年间,科技法一直秉持的是一种“技术—经济”的立法范式,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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