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中,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要注意

对于一项专利而言,专利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的内容所决定,这是从业者甚至公众所熟知的。

然而,在为了确定专利保护范围而对权利要求进行准确理解的过程中,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实际上在复审或无效审查阶段以及在司法审理阶段,都是至关重要的。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而且《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的3.2.2条款规定:

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

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

但此时也应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

从上述的相关规定中不难看出,专利法和《审查指南》均明确了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中出现的词语具有解释作用。

但是同时也提出了权利要求的表述要尽可能是直接地清楚的,含义明确的,以避免出现理解上的不清楚或不确定。

下面,笔者通过一个实际工作中的案例来说明这种情况。

在申请号为.2且发明名称为“具有旋转的初级齿轮和旋转或固定的次级齿轮的液力机器”的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在对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进行审查时,对于其中出现的词语“夹紧”的解释产生了争议。

在该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一种具有旋转的初级齿轮和旋转的或固定的次级齿轮的液力机器。

该液力机器包括具有封闭体的封闭装置,封闭体具有通道,在通道中引入封闭芯,封闭芯借助于可在预定温度下熔化的熔化件这样地直接和封闭体或和密封地引入封闭体中的中间件相连接,从而对通道进行密封以防止工作介质通过,封闭芯的外直径相对于通道的内直径这样减小地设计,即避免在通道中夹紧所述封闭芯。

在对于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创造性的认定中,审查员认为通过权利要求1本身的文字记载可以理解“夹紧”指的是,在密封状态下出现在熔化件与封闭芯之间的夹紧状态,且因此认为该技术特征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

而专利申请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夹紧”不应当按照其字面意思理解,而应当结合说明书具体描述来特定地理解。

具体地,在说明书中记载有:

封闭芯具有这样一种相对于将该封闭芯引入其中的通道的内直径而减小的外直径,即如果封闭芯在轴向方向上穿过通道运动,则在熔化件熔化之后不可能在通道中夹紧封闭芯;特别地,这样地减小外直径,即当封闭芯在通道内部倾斜时,在封闭芯和封闭体之间或在封闭芯和中间件之间也不出现夹紧状态。

根据说明书中的这些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确定,该申请所说的“夹紧”指的是,在设置于封闭芯与通道之间的熔化件熔化以解除密封状态之后封闭芯穿过通道运动时可能由于封闭芯在通道内的倾斜而导致的封闭芯与通道之间的夹紧状态。

在该案例中可以看出,对权利要求中的词语的解释或理解的认定能够体现出其相关技术特征的完全不同的技术目的,从而在相关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认定上可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

在该案例中,专利申请人所指出的对“夹紧”的理解需要在本申请技术方案的特定情况或背景下具体地理解,而不能通过字面含义来理解。

如果没有说明书中对此表述的明确记载,则很难体现出其真正想要表达的含义,进而无法从技术目的及技术效果方面体现出于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区别。

由此可见,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中的词语的解释在特定情况下至关重要。

因此,结合实际案件处理情况,笔者认为:

虽然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具有解释作用,但是也还是应当尽可能使得权利要求的表述本身就是足够清楚和含义明确的。

正如上述在《审查指南》中所规定的,对于某些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歧义或者像上述案例中一样专门针对某种特定情况以体现特殊技术目的的词语表述,将相应更清楚详尽的解释添加到权利要求中,实际上从保护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权益的角度来看是非常必要的。

在实践中,无论是代理人还是申请人都应当注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清楚和明确,不应因对可能造成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缩小的考虑而省略对表述的清楚性造成影响的详细表述。

在专利申请阶段,当出现权利要求中的词语在没有说明书做解释时可能出现歧义的情况时,建议根据说明书的解释将权利要求修改和限定清楚,避免给确权和权利行使带来麻烦。

*本文首发自: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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