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搞科研的,副业创收合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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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光时刻:

跟着国家走,拒绝“卡脖子”

知识产权是否归属原单位?

解锁副业的不同姿势

实操能有几多愁?

知产作价入股,结构怎么搭?

流程合规图鉴

漏,对职务之便sayno

免责机制,放开手脚

陈小仙: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的《合规风向标》。合规风向标是一档访谈节目,专注于合规领域。我们会邀请合规领域里面的专家学者 律师来探讨合规相关的议题和热点。今天我们特别有幸邀请到了观韬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蔺东升律师来探讨合规相关的话题。

蔺东升:大家好,我是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蔺东升。我主要从事的业务领域是投融资合规和日常公司业务。很高兴今天有机会来到《合规风向标》。

陈小仙:蔺律师刚刚提到投融资。现在整个国家对科创非常重视,推动科创很重要的就是人才,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国家近期也出台了大量的(*策),鼓励我们国有的科研人员,参与到创业创新当中来,但是因为过往体制、身份的原因,这里面会有很多相关的合规以及法律上面要处理的问题。今天我们就围绕这个话题来探讨一下。首先请您给我们简单介绍一下法律*策背景。

蔺东升:其实科研人员创业,或者说科技成果转化,它并不是这几年才有的,其实历史还是蛮长的。

因为体制问题、开放程度的问题、国家对科技成果重视的问题,它这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随着科创板、北交所的推出,国家对于所谓“卡脖子”技术的重视,现在越来越多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科学家以及高校的教授,也把在“象牙塔”里面的技术成果拿到市场上做应用推广。但这里面可能就会有很多问题,比如说他与所在机构的问题,他拿出来转化的时候,所在机构有哪些权利。

陈小仙:我首先 个想法就是知识产权。比如说,科研人员以前是在体制内,他是一个公务员,是在有编制的国家机构;或者(他是)高校机构的一个从业者,那么现在他出来之后,知识产权的归属怎么界定?

蔺东升:对于知识产权归属,我国的《专利法》做了一些比较原则的规定。通常,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它是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权利是属于你所在单位的。

听起来好像很简单,但实际上执行起来的话,比如说什么叫做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什么叫做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其实有很多可以解释的空间,界限就没有那么明确了。尤其是可能科研人员有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可能没有经过单位允许的情况下,就在创办企业。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的归属就会更加复杂。

陈小仙:有没有比较典型的知识产权归属的案例?

蔺东升:比如说有些科研人员本身还在科研院所担任职务,在科研院所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但实际上他又在外面有公司。这里面就可能有一个问题:创办公司是否经过了科研院所的同意。有的可能确实履行了所谓的内部的审批程序。但有的可能担心申请不会得到批准,在科研院所的职称、业绩会受到影响,所以并没有经过科研院所的审批程序,就设立了公司担任股东,甚至是采用代持的方式,完全由别人代持,工商注册上看不到有科研人员的存在。这是我们在实践中,经常见到的几种情形。

陈小仙:从国家大的*策法规角度来讲,其实是鼓励科研人员参与科创的,但是有可能他单位里面又会有一个规定。那么这个规定,各个单位都有很大差异。

蔺东升:我觉得这里面,可能有几方面的原因。国家宏观整体*策层面是鼓励的,但可能在具体到高校或者是科研院所的话,还是有很多考虑。比方说创办企业或者兼职,会不会影响你的本职工作,这是一个比较难判断的因素。另外,你在外面兼职、创办企业,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有没有产权流失问题。刚才提到种种问题,导致在执行的时候遇到障碍。

陈小仙:这里面衍生一个(问题)。单位从实操落地的角度,为了去保证自己的权益,会有股权上面的合作。在股权的界定上面,怎么来去设计这个结构?

蔺东升:您说得对。为了防止我们刚才提到的资产流失的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到了好几种,可以将科研院所或者高校的科技成果到企业里面去转化的机制。比方说许可的方式,还有您刚才提到的获得股权的方式,把知识产权拿来作价入股,单位拥有一部分,科研院所拥有一部分,然后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发明人和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都可以奖励。国家规定的 的奖励标准就50%,比方说科研院所,它的知识产权评估,形成的股权占30%。这样的话,对于发明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以奖励至少15%的股权。

陈小仙:我们刚才讲不同的方式。比如说许可,有点像是知识产权的授权,那么股权又是另外一种。在治理结构层面,不同的情况都需要注意哪些合规的问题?

蔺东升:许可,可以简单理解为是一种合同关系,把使用权给到被授权方,或者给到科创企业,它只是一个合同关系。需要注意的是,这个价格是不是合理,许可费的合理性可能是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通常,可能还需要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股权的话就相对更复杂一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话,知识产权是要转到企业去的。就是说所有权转移了,所有权就不在科研院所,而是到了企业。这里面也是需要注意“价格的公允”、是不是涉及到资产流失。通常会进行所谓的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完了之后,以作价入股的方式,进入到企业里面。

陈小仙:一个就是价值的公允,这个需要大家评估上面有一个共识,这是一个比较灵活的空间。第二个,无论是知识产权的授权,还是股份的转移,它可能都需要有一个流程合规。流程合规一般是怎么来设计,能够规避一些风险?

蔺东升:按照现在法规的要求,主要是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完了之后没有异议的话,就可以进行转化,并没有到公开的市场去进行招拍挂,其实可以协商的,这是法律允许的。

陈小仙:有没有比较典型的案例,流程或者说估值有纠纷?

蔺东升:我们作为律师,其实很难去判断价格的公允性,对我们来说可能更多的是流程是否合规,比方说是不是进行了评估、公示,有没有异议。如果这些手续都完成的话,其实我们还是相信评估机构的专业判断。它评估出来的价格,作为律师的话,很难去质疑它的价格公允。

另外,知识产权入股这种方式,确实需要注意价格的公允性,因为之后进行资本运作或者上市的时候,监管机构可能会质疑你这个价格。但是更多的时候是说评高了,比如说评万,但是可能监管机构觉得过高。过高的话,在上市的合规流程当中,也可能会引起质疑。我们有看到案例,有些就是会重新再评估一次。如果跟原来的价值相符的话,这还好。但如果和原来的价值相差比较大的话,可能就需要用现金的方式补足。甚至有的可能说不太清楚,干脆全部以现金替代了。这是一个事后的补救措施了。

陈小仙:从资本市场或者投资机构的角度,对这一类企业,风控合规问题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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