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裁判观点丨四川法院2020年知识

知识产权丨四川法院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转自四川高院

4月19日,四川高院与重庆高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合新闻发布会召开。据介绍,年四川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件,同比增加件,增长近44.96%;审结件,同比增加件,增长61.38%。其中,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件、刑事案件件、行*案件9件。

四川高院副院长刘楠介绍,年四川高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件,同比增长46.25%;审结件,占审结的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99.13%,结案率达到94.91%。

四川高院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惩罚力度,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受理书的0.82%,较年减少61件;审结件,较年减少35件,结案率达94.96%。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四川高院还将知识产权犯罪罚金额度首次提至千万元。

四川高院还发挥司法对行*执法的监督作用,年审理知识产权行*案件9件,审结7件,这表明四川省知识产权行*执法部门依法行*意识不断增强,行*行为不断规范,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保障。

会上还发布了一批知识产权领域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既涉及“游戏换皮”“网络爬虫”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沿领域,也包含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保护的精确法析,显示了我省法院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

目录

一、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与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天翼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三、四川精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康宁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四、胡复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五、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郫县巧蜀坊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六、成都安的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原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七、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杜邦(中国)研发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华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八、重庆金大州食品有限公司与成都金大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九、刘绪国、覃肖、唐超犯侵犯著作权罪案

十、曾小平、陈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一、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与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川01民初号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知民终号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冠城七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以下简称成都七中。

成都七中为享誉国内外的知名学校,其享有的“成都七中”注册商标已具有行业显著性。年5月,冠城七中在眉山市东坡区成立,在招生和办学过程中,冠城七中在其官方网站、校园展示中多次提及“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由冠城集团再投巨资4亿元……其七中及七中实验的背景让不少家长‘折服’”“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是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领办,按照百年名校 办学传统精心打造的民办学校”“既承接东坡文化遗韵又秉承成都七中百年优良教育传统……位于岷东新区教育城的华夏名校成都七中东坡实验学校——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举行盛大开学典礼”“冠城七中与七中实验是一家人,都传承了七中百年名校的优良传统”“冠城七中与成都七中实验学校分别在何少衡校长与江宏校长的带领下……两所学校都继承了七中百年名校 的办学传统,在四川都有着较高的办学品质与良好的社会口碑”“与成都七中在教学和管理上实行一体化,两校‘资源共享,管理对接,师资共建,学生共同发展’”等内容,成都七中认为冠城七中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冠城七中在宣传中多次使用“成都七中的背景”“成都七中系学校”“秉承成都七中百年优良教育传统”“与成都七中教育管理一体化”等用语,属于不真实的宣传行为,冠城七中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冠城七中停止在教学、推广、宣传活动中使用相关误导性用语,在其官方网站及《成都商报》上刊登声明,并赔偿成都七中经济损失万元。一审宣判后,冠城七中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成都七中是享誉国内外的百年名校, 重点中学,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公众所熟知。冠城七中在学校招生和办学过程中使用“成都七中系学校”等不实宣传用语暗喻与成都七中的关联关系,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与成都七中有特定联系,并对教学服务来源、教学品质等造成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对规范教育秩序,维护名校的品牌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警示教育行业从业者,应当通过不断提高自身教育教学质量吸引优质生源,不应抱有侥幸心理,通过山寨、模仿、搭便车来获取一时利润,否则不仅会因侵权承担民事责任,更会丧失信誉。

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天翼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川01民初号

基本案情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

申请人: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数码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

申请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及腾讯数码公司投入较大成本维系和构建


转载请注明:http://www.180woai.com/afhzp/2043.html


苏ICP备11050075号-10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