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行为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其权利要求。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权利人主张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认定构成专利侵权的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必须是有效的专利。即要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专利授权以前的技术、已经被宣告无效、被专利权人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权期限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侵权行为。

2、主观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

3、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具体包括:

(1)制造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①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应当认定为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②使用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不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应当认定属于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3)许诺销售行为

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4)销售行为

(5)进口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4、合法来源抗辩:善意侵权仍为侵权;善意使用者不停止适用。

(1)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说明使用人、销售人、许诺销售人主观是善意的,但仍然构成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3)“不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则构成侵权并且要承担赔偿责任。

(4)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法院应予支持。

(5)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5、间接侵权行为,具体包括:(1)帮助行为(2)教唆行为

(三)不视为专利侵权的情况

1、现有技术抗辩

是指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权专利权。

用现有技术进行侵权抗辩时,该现有技术应当是一项在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单独的技术方案,或者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已有技术的显而易见的简单组合成的技术方案。

2、专利耗尽原则

是指专利权的效力以其在市场上 次行使权利为限,不得无限期延伸,包括专利使用权耗尽,专利销售权耗尽。即,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先用权原则

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4、临时过境原则

是指临时通过中国领空、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家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5、非商业使用原则

是指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6、行*审批的需要

是指为提供行*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7、禁止反悔原则

是指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全面覆盖原则

(1)是指被诉侵犯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侵权)

(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是侵权)

(3)被控侵权物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侵权)

(4)被控侵权物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在先权利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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