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专利之巴黎公约申请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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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定义

巴黎公约于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物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该公约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一起构成了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经济“硬实力”和文化“软实力”的两个“基本法”。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我国*府在加入书中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28条第1款的约束。

巴黎公约主要内容

1、保护范围

《巴黎公约》规定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该公约还规定,对工业产权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者产品.

2、国民待遇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任何巴黎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在其他成员国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该国国民的各种便利,不论他们在各该国有无住所或营业所.非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成员国领土内住所或者有真实的正当的工商营业所者,享有与联盟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3、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系指以某一申请人在一个巴黎联盟成员国为一项工业产权提出的正式申请为基础,在此后一定时期内(6个月或12个月),同一申请人或者他的继承人在其他成员国就同一工业产权申请保护时,该后来的国家应当把该申请人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视为在后来国家的申请日期.《巴黎公约》规定,即使作为优先权基础的一个申请终被驳回,优先权仍然有效.

4、各国工业产权独立原则

根据《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授予专利权或者商标权是相互独立的,各国均依据本国法律决定是否给某一申请以工业产权保护,在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时,其他国家对同一申请是否授予工业产权不应作为考虑的因素.

5、强制许可原则

《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强制许可的条件是,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权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未实施专利且又提不出正当理由.

6、chiming商标保护

无论本身是否取得了商标注册,各成员国均应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拒绝注册与chiming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1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能够享有的同样待遇。

2对于非成员国国民的人,只要他在某一个成员国有住所,或有实际从事工商活动的营业所,也应当享有与该成员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2、优先权原则

1在某个成员国shouci提交申请后,又在其他国家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权利继受人享有优先权。

2发明和新型自shouci申请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6个月),进入其他国家享有shouci申请的权益。

3前后申请专利的技术主题内容要相同。

3、专利独立原则

1一国对某项发明授予专利,其他国家没有义务,也授予专利。

2一项专利在某个成员国被授权、驳回、撤销、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在其他国家提出的专利申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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