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律师说法浅析专利权无效决定对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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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客户“如果我之前在侵权诉讼中败诉,被法院判定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而如今原告作为起诉权利基础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了,我能申请法院撤销以前的判决吗?”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今天笔者就跟大家分享一下,专利权无效决定对侵权生效判决的影响。

一、什么是专利权无效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由法条可知,专利权无效宣告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某件专利权无效的行*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对任何已公告授权的专利权发起上述程序。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往往会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来影响原告起诉的权利基础。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成功无效了原告用于起诉的专利权,则原告将失去起诉的权利基础,人民法院将驳回原告起诉,被告将不被人民法院判定为侵权,也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专利权无效决定对侵权生效判决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专利权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再审审查,并中止原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十条,在法定期限内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起诉后生效裁判未撤销该决定,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当事人根据该决定,依法申请终结执行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未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由上述法条可知,我国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专利权无效决定对侵权生效判决的影响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而关键的考虑因素是“生效判决是否执行完毕”:

①对于已执行的生效判决,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可知,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对专利无效前已经执行的判决不具有追溯力。

②对于未执行的生效判决,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二)》可知,当事人能够以专利权无效决定申请再审,若该决定尚未生效,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再审审查,并中止原判决、调解书的执行;若该决定已经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在文章中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对此进行讨论。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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