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取得专利权上海迪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处罚决定书。上海迪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行*处罚信息显示,经查明,当事人系一家生物技术领域相关产品研发公司。当事人自年年初开始在自建网站上宣传介绍一款名称为杂交捕获试剂的自主研发产品。当事人在该款产品的宣传内容中发布“双链RNA探针捕获技术专利”等内容,对外宣称其取得专利。当事人于年4月19日对该杂交捕获方法提出专利申请,目前处于实质审查阶段,并未获得专利授权。上述宣传内容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专利权而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出从轻行*处罚如下:罚款2万元。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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