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专利合作条约)给成员国提供了12个月提出PCT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使得申请人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要申请PCT专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要求多项优先权的,12个月的期限是以最早的优先权日计算的。
一、优先权请求需要在提交PCT申请时即提出
提交PCT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应填写优先权信息,包括申请号,申请日,申请国家等内容。
二、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申请人应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要求多项优先权的,期限自最早优先权日起算),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或者受理局提交经原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以中国专利局作为受理局的PCT申请,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
1、优先权在本国的
申请人可以选择由受理局制作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缴纳相应的优先权文件费,或自行将经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提交到受理局PCT组,还可以通过优先权文件数字查询服务DAS(DigitalAccessService)途径。
2、优先权在外国的
申请人向受理局PCT组提交经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原件,或者通过DAS途径。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及《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未在16个月内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则任何指定局都可以不理会该优先权要求(丧失了优先权)。
例外的一种情况是:如果优先权文件副本未在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提交,但在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日之前送达国际局的,应认为国际局已在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收到。
三、优先权的恢复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26条之二规定,如果该申请的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日之后,但是在自该优先权期限届满日起的2个月期限内,应申请人的要求,受理局认为符合该局所适用的标准(“恢复标准”),即未能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的原因是:尽管申请人已采取了适当的注意,但仍出现了未能满足期限的疏忽,或者申请人非故意,则受理局应恢复优先权。
所以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合理理由和非故意理由,符合上述恢复标准,是可以在12个月届满后的2个月内提出恢复请求(需要缴纳恢复费)。
四、优先权的撤回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90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前,撤回在PCT国际申请中提出的优先权请求。包含多项优先权要求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撤回。
请求撤回优先权,需要提交全体申请人同意撤回的证明文件(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