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兆岭问答除了专利证书,还用什么证明专利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作为原告,首先要证明的事是:专利权存在。

哪么如何证明专利权存在呢!

首先想到的是什么呢?证书啊?专利证书。

专利证书就是授权时,专利局颁布的专利证书,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专利证书

事实上,专利证书只有很有限的范围之内可以证明专利权的存在,只有很特别情形下,专利证书可以证明专利权的存在;相对应,在大多数情况下,专利证书不能证明专利权存在。

原因是什么呢?在实际操作中,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证明专利权存在呢?

第一,专利证书可以证明专利权存在,但只在有限的范围内可用。

专利证书是证明授权公告时专利权的存在。授权公告之后,专利权的法律状态可能会改变,可能会被宣告无效,还可能被专利权人放弃而失效,还有可能因为到期而失效。因此,由于专利申请被授权之后,法律状态可能改变,专利证书并不能证明授权公告之后专利权的法律状态。当然,从理论上,专利证书仅能够证明专利权授权公告日有效。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年5月6日,该发明专利申请于年11月25日获得授权并公告。理论上,该证据书只能证明年11月25日专利权有效并存在。但由于该发明专利权年5月7日至年5月6日期间的年费已经缴纳。此时,根据发明专利证书,实践中可以直接推定涉及发明专利权在年5月6日有效。当然,这只是推定,如果被告能够举出相反证据证明涉案发明专利权已经失效或无效除外。

第二,大多数情况下,利用“专利登记薄副本”证明专利权存在。

如上所述,获得专利证书之后,专利权可能会因为专利权人放弃而终止,也可能因为专利权人未缴纳年费而终止,还有可能因为被告宣告无效而失效。那么,如何证明专利权有效呢?这就需要引入另外一个概念,就是“专利登记薄”。每一件专利都有一个(且仅有一个)“专利登记薄”,“专利登记薄”记载着涉及专利的信息及变化,是确定专利法律状态的“终极证据”,保存在专利局中。由于“专利登记薄”是“终极证据”,当然要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取出“专利登记薄”;为了满足举证需要,专利法又设置了“专利登记薄副本”,即根据当前规定,任何一个人均可以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专利登记薄”的副本,即产生“专利登记薄副本”文件。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大多数情况使用“专利登记薄副本”作为证明对应专利存在的直接证据。当然,由于专利法律状态在制作“专利登记薄副本”后可能变化,理论上,“专利登记薄副本”仅能够证明制作当日涉及专利的法律状态;当然,根据实际操作需要,根据“专利登记薄副本”法律状态,直接推定“专利登记薄副本”制作当日所在年费缴纳周期内有效;同样,被告或其他当事方能够反证的除外。

第三,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可以证明其载明的终止之日有效。

在诉讼中,利用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作为证据证明其专利终止之日。一般要主张终止之日前的行为构成侵权而使用,即虽然专利权终止了,但专利权终止前被告实施了侵权,专利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仍然可以追究。

第四、专利年费缴纳收据可以推定年费缴纳对应年度内有效。

一般而言,如果一件专利已经失效或无效,无法成功缴纳年费并开具年费缴纳收据;而如果成功缴纳年费,可以反证涉及专利权存在。当然,理论上,年费缴纳收据能够证明年费收据开具日涉及专利权有效;同样,为了便于实际操作,可以推定年费收据开具日当日所在年费缴纳周期内有效;同样,被告或其他当事方能够反证的除外。

综上,证明专利权存在的证据就包括:专利权证书、专利登记薄副本、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专利年费收据等四种。在实际操作中,诉讼证据应用灵活多变,具体的应用方式及证据并不限于上述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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