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就《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同日申请”在草案了进行了明确:
8.3延迟审查
申请人可以对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
发明专利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但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请求自实质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生效。延迟期限为自提出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3年。
外观设计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同时提出。延迟期限以月为单位,最长延迟期限为自提出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36个月。
延迟期限届满后,专利申请将按顺序待审。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自行启动审查程序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请求的延迟审查期限终止。
延迟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延迟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延迟期限终止,专利申请将按顺序待审。
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的,一般对已经获得专利权的实用新型所对应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延迟审查,延迟期限通常为4年。
为配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工作,现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年9月22日前,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
1.电子邮件:tiaofasi
cnipa.gov.cn2.传真:-
3.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审查*策处邮编(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审查指南”)
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改背景
修改后的专利法已于年6月1日起施行,专利法实施细则也正在修改过程中。为在审查实践层面保障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利审查指南》适应性修改工作。
相关链接:
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文
我局在认真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本次指南修改内容主要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配套规定。
二、主要修改内容
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外观设计制度完善的相关规定,涉及局部外观设计及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申请文件要求和审查标准、外观设计明显区别的审查、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提交及审查程序等;
二是与专利合作条约相关的程序性规定,涉及援引加入、优先权恢复、增加、改正等;
三是专利权期限补偿相关规定,涉及专利授权期限补偿和药品专利期限补偿;
四是专利开放许可相关规定,涉及开放许可声明的提出和撤回、开放许可的登记和公告、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生效和备案、费减手续的办理等;
五是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无效案件审查相关规定,涉及请求书和证明文件的提交、审查顺序、审查基础、审查状态和结案通知;
六是应对疫情等突发事件的相关规定,涉及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期限的依职权延长;
七是为了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的相关规定,涉及实用新型明显创造性的审查、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程序中的依职权审查、权属纠纷当事人参加无效宣告程序的规定、延迟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判断及示例;
八是为了落实“放管服”要求的相关规定,涉及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关事务、允许彩色附图提交、摘要附图提交方式的简化、强制代理委托的例外、分案申请手续的简化、序列表提交要求的简化等;
九是机构改革相关规定,涉及专利复审委员会表述的适应性修改等。
文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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