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技术范围

蒋华胜

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及怎样进行侵权技术比对,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基础性问题,司法实践中对此还存在一些误区,本文尝试就此进行探讨澄清。

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前提,专利权人因遭受侵权申请司法救济时,应当明确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于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方案构成权利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准确理解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

1.权利要求保护的区分原则。一份专利权利要求书包含了若干项专利权利要求,每一项权利要求都是单独、完整的技术方案。基于权利要求之间的区分原则,各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各不相同,共同限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由其所记载的独立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整体技术方案,以及对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共同限定。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可存在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各自限定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特别是在一项独立方法权利要求中,并存地引用在前产品的方法权利要求,本质上属于两项独立权利要求,而非方法权利要求属于从属于产品权利要求。

无论是独立的还是从属的权利要求,均能单独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划分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的并非两者之间的从属与依附关系,而是两者之间基于撰写改进型权利要求的逻辑安排,以及为避免文字重复,清晰描述专利技术方案中的技术贡献以及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所进行的科学设计。即使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一项或者数项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时,也仅表明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被无效了,只要其他引用该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并未被无效,则该无效的技术方案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仍然存在于该从属权利要求中,权利人仍可根据合法有效的权利要求主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权利要求保护的请求原则。专利权保护范围主要表现为权利要求用文字表述所划定的权利边界。权利要求是权利人向国家申请并被批准后所获得的,由一项或者数项技术方案所构成的权利要求体系。专利权作为一项无形财产权,权利要求所涵摄的全部技术方案均属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对此享有绝对权,权利要求能够产生权利划界与公示的对世效力。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寻求司法救济时必须明确其所要保护的权利要求,这就是权利要求保护的请求原则。权利人有权主张任意一项或多项独立或从属的权利要求,这是权利人所享有权利的当然法理,法院应当尊重权利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选择权,并加以适当的引导,按照权利人的主张进行司法审查,从而保证权利人正当的合法权利能够顺利实现。

即使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了部分修改以及合并、删除部分技术特征后所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被维持有效,或者权利人在侵权诉讼中所主张的权利被部分宣告无效后,权利人可以基于新的权利要求或部分有效的权利要求,重新选择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法院对权利人的选择权应当予以准许,并按照权利人的请求进行司法审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中的请求原则符合民事诉讼中司法被动、中立的基本原则,保证了司法审判中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3.功能特征保护的特别原则。功能性特征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其权利要求并非采用结构或者方法限定的撰写方式,而是采用功能或者效果的描述方式。功能性特征比对特殊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比对对象以说明书公开的实施方式为准。功能性特征的比对并非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进行技术比对,而是以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只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功能性特征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即可;二是比对方法采取实施方式的整体比对方法。法院无须再对其具体及等同的实施方式进行技术特征划分,而是对说明书公开的实施方式采取整体比对方法,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权利人所主张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采取功能性特征限定的同时又采取结构限定(半功能性特征),或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不认为其属于功能性特征的技术方案,法院仍然应当遵循非功能性特征的比对方法,以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专利侵权诉讼中技术方案比对的裁判方法

技术方案的构成要素是技术特征,其是权利要求的最小技术单元,对于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决定性作用。法院进行侵权判定时必须遵循技术方案比对的裁判方法,以正确裁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技术范围。

1.选择单一技术方案的比对方法。独立权利要求是由前序部分与特征部分构成独立完整的技术方案,从属权利要求由引用部分与限定部分共同构成,法院进行技术比对时要先划分技术特征,再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其进行技术比对。由于从属权利要求由引用部分与限定部分共同构成,应当将引用部分与限定部分作为一个技术方案整体,再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技术比对,而非仅将限定部分附加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法院应遵循单一比对原则,将权利人所主张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作为一个个单独的技术方案,并以该技术方案单独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比对,以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均是一个单独、完整的技术方案,法院应当将所有的技术特征纳入比对范围,即选择单一技术方案的比对方法。

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个误区,一是必须将权利人所主张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的所有技术特征组合成一个技术特征,即将权利人所在的全部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叠加后,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只要有一个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或者缺少一个技术特征即认定不侵权;二是对于从属权利技术方案仅对附加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而忽略了引用部分,未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完整技术方案进行技术比对,损害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的完整性。

2.落入任意技术方案的比对方法。权利人主张多项权利要求作为专利权保护范围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只要落入任意一项权利要求中,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主张就能成立。权利人选择多项权利要求的目的在于强化专利保护强度,选择权利要求作为保护范围的权项越多,专利权保护的强度越大。特别是在专利权并不稳定或者专利被提出无效进入无效宣告程序的情况下,权利人通常会选择较多权项的权利要求,以期获得相当强度的保护。通常来说,权利人所主张权利越多对其维权越有利,法院根据权利主张以及专利维持有效的结果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并根据落入任意技术方案的比对方法来确定是否落入专利权的技术范围。

即使独立权利要求在无效程序中被宣告无效,由于从属权利要求仍然有效,故基于从属权利要求基础上的部分专利权维持有效,权利人仍可按照被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选择任意的技术方案以确定保护范围。由于每一个权利要求均是独立完整的技术方案,独立权利要求被无效后,从属权利要求仍然有效,权利人仍然有权选择从属权利要求主张权利。

3.采取全部技术特征的比对方法。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在审查时应坚持全面覆盖原则,即只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专利权技术方案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时,便落入专利权的技术范围。全面覆盖原则指的是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专利技术方案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时,则既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等同;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专利权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一个及以上技术特征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仍然落入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范围。只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一个或者数个技术方案,均属于落入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范围,而不要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必须全部落入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范围,否则该规则会人为限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越大,所主张的技术方案越多,则所受限定条件就越多。

对于包含多项独立权利要求的专利侵权案件的技术比对问题,由于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反映整体的技术方案,当存在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时,该并列存在的独立权利要求仍然是独立权利要求,法院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将引用部分作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一部分予以考虑,但其对该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并不必然具有限定作用,而其实际限定作用应当根据其对该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产生实质性影响进行判断。

(作者单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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