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其中,“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也称为权利要求书应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指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
该法条的本义是要求权利要求具有合理的保护范围,与申请人或发明人所做出的技术贡献相匹配,避免申请人可能获得较其做出的技术贡献更大的权利,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应过宽,以至于和申请人或发明人做出的贡献不相称。
在专利实践过程中,审查员如果认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宽而意图促使申请人限缩范围时,通常会下发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
通常审查员会在审查意见中指出:
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定除了具体实施方式之外的、权利要求所涵盖的其它技术方案均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取得所声称的技术效果”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不是所有的权利要求所涵盖的技术方案都能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取得所声称的技术效果。
笔者将结合一个具体案例,对解决这种问题的思路做出一些简单说明。
权利要求的支持问题案例分析
案例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热塑性树脂组合物,包含
……
抗滴落剂;
磷类阻燃剂;
……
勃姆石,
其中,包含14:1至15:1的重量比的所述磷类阻燃剂和所述勃姆石。”
针对上述权利要求,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限定了热塑性组合物中包含一定重量比的磷类阻燃剂和勃姆石,但是并未限定磷类阻燃剂的具体选择,而在说明书中仅提供了使用双酚A二磷酸酯作为磷类阻燃剂的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不是所有种类的磷类阻燃剂都能够和勃姆石配合得到同时具有优异的阻燃性和改善的耐热性和耐冲击性而不出现榨汁现象的热塑性树脂组合物。
从以上审查意见可以看出,审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