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创造性视角下发明专利申请文件高质量撰

高水平创造和高质量申请是专利质量提升工程的基石,专利申请文件的高质量撰写是实现高质量申请的重要环节,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直接影响着专利申请的审查效率和发明创造的运用效益。1要注意避免顾此失彼专利申请文件,一般包括权利要求书、发明名称、背景技术、发明内容、实施方式、摘要和说明书附图等部分。通常情况下,权利人会非常重视限定了专利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以期构建最宽保护范围和形成发明创造的全部发明点多层次保护,并在上面耗费了大量精力,这样就会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减少了对说明书中发明内容、实施方式及背景技术等内容的反复推敲,这样往往会导致专利申请在创造性评判环节遇到问题。2判断创造性的标准创造性作为专利授权实质性条件中最为重要的条款,在专利授权确权审查中占据重要地位。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创造性条款的设置为平衡权利人利益和公众利益提供了相对客观的衡量原则和标准,创造性的评判会直接影响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虽然世界各国对创造性的描述和具体判断方法有所不同,但都逐渐趋向于采用“非显而易见性”作为标准,要求发明必须与现有技术相比是非显而易见的,即发明人应当在作出发明时付出一定程度的、体现人类智慧的劳动过程以达到技术进步的要求。基于此,如何在专利申请文件的说明书撰写过程中通过对说明书中技术问题和所取得的技术效果的描述来实现创新主体的智慧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3创造性评判的“三步法”中国专利审查指南明确指出判断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三个步骤(即通常所说的“三步法”):(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三步法”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审查标准客观化、具体化的要求,然而仍然存在由于现实中的人与理想状态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知识和能力方面存在着或高或低、或大或小的差异而会导致创造性判断中分歧的出现。4“三步法”第二步的操作难点在“三步法”的第二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中,中国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了如下规定“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如果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区别特征在发明中的作用、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发明的技术效果,这个判断过程就会显得非常客观。然而,如果说明书中未明确记载区别特征在发明中的作用、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发明的技术效果,这个时候就会考量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可以预期或确认的关于区别特征在发明中客观上具有的作用或使发明客观上达到的技术效果。虽然一再强调这是一个客观的过程,然而,如前面所述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知识和能力方面存在着或高或低、或大或小的差异,不同的个体预期或确认客观上具有的作用,或使发明客观上达到的技术效果一定会存在偏差,这也会直接影响到对创造性的判断以及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修改,这也基本是涉及创造性案件的半数以上的争议焦点所在。由此带来了下面情况的出现,对于同样包括技术特征A、B、C的技术方案a的权利要求而言,基于包括技术特征A、B的技术方案b的对比文件,当技术特征C在技术方案a中属于“一对多”(一个技术特征能够解决多个技术问题或者起到了多重作用)的时候,会因说明书中对技术特征C产生的技术效果或者解决的技术问题X、Y、Z的记载情况而导致其具备或丧失创造性。5把握“三步法”第二步评判的关键点如果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中仅仅记载了解决的技术问题为X,而将技术特征C用在技术方案a来解决技术问题X恰恰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通常情况下会被认为这样的技术方案是不具备创造性的,即便将技术特征C用在技术方案a解决技术问题Y或Z并不属于该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如果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中不仅记载了在技术方案a中用技术特征C来解决技术问题X,还详细记载了在技术方案a中用技术特征C能够解决技术问题Y和Z。由于将技术特征C用在技术方案a来解决技术问题X是公知常识并不代表将技术特征C用在技术方案a解决技术问题Y或Z也是公知常识,这就需要更进一步的去分析和判断将技术特征C用在技术方案a解决技术问题Y或Z是不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大大增加了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的几率,如果恰好将技术特征C用在技术方案a解决技术问题Y或Z是对比文件无法解决的,或者说对比文件由于没有发现这些技术问题的存在而无法给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技术启示,带有技术特征C的技术方案a就是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基于上述分析,说明书中关于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产生的技术效果的记载会影响到对权利要求创造性的评判,建议在撰写申请文件过程中,不仅应当重视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的每个技术特征在整个技术方案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产生的技术效果的在说明书中的记载,也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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