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多个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怎么办?关于这个问题,我先写重要的,其他涉及到手续的规定等其他规定,后面会列出来。
1.涉及专利的实施和许可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该专利,也可以以普通许可的形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所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二、参与代表申请人为二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专利审查指南另有规定或者请求书另有说明外,以在先签字的申请人为代表。申请书中另有说明的,申报代表应当为申请人之一。除与共同权利直接相关的手续外,代理人可以代所有申请人到专利局办理其他手续。直接涉及共同权利的程序包括: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人、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等。程序直接涉及连带权利的,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超过
2人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说明外,请求书中指定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3涉及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的请求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3)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请求宣告全部专利权无效,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发表的,或者请求人不是共同专利权的全部专利权人的。第四(四)多个申请人共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但所有专利权人就其共有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4.涉及签名或盖章的向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其他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签字或者盖章。未委任专利代理人机构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签字或者盖章,直接涉及共同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加盖专利代理机构的印章,必要时还应当加盖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签名或者盖章。
5.如果国内申请人和国外申请人共同申请,则:国内申请人与国外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国内申请人应当适用《专利审查指南》第4.1条第一章第一部分的规定。第3.1条,外国申请人适用本章第4.1.3.2条的规定。
6、涉及委托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国大陆没有永久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事项。专利事务,或者与中国大陆的申请人作为第一签字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大陆没有永久居所或者营业所的港澳台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签字申请人与中国大陆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及其他专利事务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为共同申请人,复审请求人并非全部申请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没有提出。
7、涉及委托书申请人超过两人的,应当由所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此外,授权委托书还应当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
8.相关会议除另有规定或委托代理机构外,共同申请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申请人或代理人总人数一般不超过两人;,参会人数可按联合申报的单位或个人人数确定。如果是代理机构,申请人可以参加代理人的面谈。
9、涉及标准表格审查员应按要求完整填写标准表格的内容……中间省略……申请人超过两人时,应注明全部申请人或其代表。
10.涉及回覆签名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提交的意见或者更正意见书应当有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二人以上的,可以由其代表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答复中无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申请人超过两人时,应当有所有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或者至少有其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审查员应当将答复返回初审部门处理。
11.如果涉及PCT的国际申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其中至少有1人是PCT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提交国际申请时,向中国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是非PCT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
12.收件人参与当事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通知和决定的接收人为请求书中填写的联系人。未填写联系人的,收件人为当事人;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当事方,并且请求中另有规定指定第一签署人以外的一方为代表,则收件人为代表;否则,收件人是签署请求的第一方。
13、专利权评价报告涉及的申请人资格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因专利侵权纠纷,依照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主管专利事务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授予的专利实施总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具有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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