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中知识产权条款的修改

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虽然“知识产权编”并未出现在法典中,但是法典仍有多条涉及知识产权内容,尤其是法典的分则部分。本文通过民法典出台前后修改对照的形式,简要解读知识产权部分的修改变化。

一、知识产权质押

除《物权法》之外,年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而《民法典》删除了书面合同的要件,这无疑简化了交易成本,便利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融资。当然,这一修改并非仅针对知识产权,以其他标的设立的权利质权遵循同样标准,无论是通过票据、债券或者股权、基金份额还是应收帐款出质,都不再要求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二、知识产权归属

知识产权是完全独立于物权的一种产权。通过一般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卖合同,买方购买到的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不是标的物上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民法典》将计算机软件独立于计算机软件载体(如光盘、计算机等)的属性推广至所有知识产权。

三、技术合同

《民法典》中的技术合同章节与知识产权紧密相关,修改变化比较多。

3.1.技术合同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民法典》在技术合同章节首次明确了技术合同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技术合同订立的目的之一。“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是知识经济时代新的竞争规则。订立技术合同时应当着眼于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具体到技术合同的条款上,应当体现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的权属划分、如何进行商业运营以及收益分配等相关问题,从而有利于对于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商业化。从这个角度看,《民法典》对于此条的修改意义颇大。

3.2.技术合同的内容要求

《民法典》将一些非技术合同特有的条款从技术合同的内容要求中删除。

3.3.职务技术成果的奖酬

除《合同法》之外,《专利法》也规定了职务发明人享有奖励以及在发明创造实施后,根据推广收益享受合理报酬的权利,《专利法实施细则》还给出了具体的提成方案。

所述条款无疑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的产出。然而,由于中国目前专利技术的商业化比例较低,所以所述条款在实践中的应用较少。而且一种产品在商业上取得成功往往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促成的,技术本身的价值可能只是其中之一,所以要从商业成功中具体计算发明人的提成也比较复杂。《民法典》删除了单位根据职务技术成果的商业化收益而对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进行奖酬的义务,旨在鼓励企业对技术成果的商业推广和应用。

3.4.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对于委托开发合同的专利申请权归属,《民法典》在约定除外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法定除外的限制,从而保留了法律对于委托开发合同的专利申请权进行特别规定的可能。同时,《民法典》删除了《合同法》关于委托人免费实施专利的规定。依据《民法典》,关于在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情况下,委托人仍然有实施专利的权利,至于许可条件如何,可能需要双方约定。

3.5.合作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民法典》对于通过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属,以及合作方的优先受让权都作出了“约定除外”的规定。

3.6.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对于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以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的,双方可以对技术秘密的实施进行约定,但是如果约定不明且无法依法确定的,当事人都有实施的权利。

《民法典》对双方的实施权附加了时间限制,即限于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前。如果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不仅合同当事人,专利权人以外的任何人当然无权使用或者转让,否则即是专利侵权或者无权处分。所以此条限制不言自明,但不是本条规范的重点。

另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实施权不仅受专利权的限制,而且受其他知识产权的限制,包括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与技术秘密相同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任何知识产权之后,合同当事人都无权继续使用或者转让。所以,仅增加一条针对专利权的限制也不全面。

3.7.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许可合同的分别立法

《合同法》制定时并未对技术转让与技术许可进行区分,条款也只涉及技术转让合同,而不涉及技术许可合同。技术许可被认为是技术转让的一种类型,从而一并适用技术转让的规定。实际上,技术转让与技术许可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民法典》对此进行了修正。

《民法典》首先在第八百六十二条对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许可合同进行了分别定义,随后在第八百六十三条对两类合同进行了例举。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技术许可不再不包括专利申请的许可。那么专利申请能否进行许可呢?发明专利的授权周期比较长,在专利申请公布后、授权之前,如果在审专利申请有市场需求,则存在对专利申请进行许可的必要性。至于专利申请能否授权的风险,一方面,通过现有技术检索,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前做好预估;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合同附条件或者是许可费率的多少来吸收。

《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费的法理基础也是专利申请存在独立价值,是可以进行许可的。如果专利申请不能许可,则没有理由要求实施者对其在专利公开后授权前的期间内实施专利申请的行为支付合理使用费。

另外,现有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了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可以备案。

《民法典》之后在第八百六十四条、八百六十八条、八百六十九条等诸多条款中增加了关于技术许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其中,第八百六十八条新增了一项技术许可合同中保密义务的排除条款,即许可人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这样的修改没有问题,不过同样的逻辑,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同样应该适用保密义务排除的规定。

3.8.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六条为除专利(申请)以外的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商业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专利侵权责任

专利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讨论酝酿已久,但是一直未以生效法律规范的形式落实。此次将惩罚性赔偿制度直接纳入法律位阶仅次于《宪法》的《民法典》,足见国家对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专利侵权的决心。

当然,在专利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除了满足侵权人主观故意的要件外,还应当满足“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总结

透过《民法典》中知识产权部分的修改变化,可以归纳出如下特点:

(1)强制性条款减少,约定优先或者约定排除的条款明显增多;

(2)推动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化,鼓励知识产权的推广与运营,鼓励知识产权融资方面的立法导向性明显;

(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打击故意侵权,体现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

相对于《物权》、《人格权》等篇章的修改,《民法典》对于知识产权部分的修改相对温和。有小部分新增条款,大部分是对既往立法的修正,总体而言,虽谈不上完美,但是进步意义明显,简要变化之处体现了以人为本、意思自治的民法精神。

航拍百慕大群岛

照片为百慕大群岛的鸟瞰图,取自年初夏的百慕大之旅,作者在行将离开的飞机上所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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